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4〕第206号
罪犯李群,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2003年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以(2019)鲁1603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于2021年1月13日送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服从法院的判决认罪悔罪没有上诉入狱以来我深刻反省自身的罪行,2016年6月13日晚上一点钟我为了一时的私欲,潜到了被害人家中胁迫被害人发生关系后逃离,我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犯了国法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和痛苦。我为自己的可耻行为感到羞愧,我真诚的向被害人说声对不起,也愿用一切方式来做出弥补,我一定真心改造,让改造来减轻自己的罪责,使自己能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见卷38-39页)
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该犯本次报请期间出现1次违纪,共计扣罚3分,经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在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4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781.3分,获得表扬六次。(见卷24-29页),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群予以减去刑期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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