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4〕第208号
罪犯张耀军,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鲁05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耀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与2020年11月19日,被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于2022年2月16日送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近期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我真诚认罪悔罪,对犯罪根源进行了认真剖析和深刻反思,因对金钱的诱惑驱使,忽视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贪图快钱和不劳而获的邪念,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走上犯罪的道路,导致我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和错位,给社会环境造成了恶劣后果,影响和安全隐患,我自责,内疚和后悔,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痛恨不已,我决心端正思想,踏实改造,积极劳动,认真学习,认罪悔罪。回归社会后,力所能及的服务社会,做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有益的事,来洗刷自己的罪行,悔罪、赎罪,我从内心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见卷135-136页)
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1次违纪,共计扣罚3分,经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在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4月份,该犯考核积分2549.4分,获得表扬四次。(见卷119-122页) 该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耀军予以减去刑期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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