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4〕第267号
罪犯缪文栋,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0)鲁0523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以缪文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于2021年3月24日送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由于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平时好哥们义气,不能管理自身,脑子冲动就枉顾国家法律,对他人身体进行了伤害,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以及精神的压力,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破坏了国家的安定和社会和谐秩序,我深刻的认识到了犯罪造成的严果,我认罪悔罪。真诚的给受害人说声“对不起”,已经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在今后的改造中我会更加积极改造来赎罪,洗刷自己罪恶的灵魂,矫正自己的恶习,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努力改造,重塑人生。”(见卷页58-59)
服刑期间,该犯基本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6次扣罚,共计扣罚61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所犯错误,认真改正。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标。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1次扣罚,共计扣罚4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所犯错误,认真改正,不断提高自身劳动技能,避免质量问题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407.3分,获得表扬五次。(见卷页36-40)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扣罚100分以上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缪文栋予以减去刑期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版权所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03号 电话:0543-3365914 邮编:25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