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4〕 第242号
罪犯于东钲,男,199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鲁0502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于东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383万元。一审判决后,于东钲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鲁05刑终1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4月26日止,于2020年1月17日送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入监以来,经过监狱警官对我的教育,我深刻的认识到我为了收回高利贷而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也对当地的经济秩序和安全稳定造成了巨大破坏。我对我的罪行非常后悔,并在内心中深刻的忏悔。我因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为了不劳而获挣快钱,我一时误入歧途,造成了今天锒铛入狱的严重后果。我对我的罪行追悔不已。如果再有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一定不会再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一定会安安稳稳的上班工作,遵规守纪,会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让自己过上美好的生活。自入监以来,我每每想到自己的罪行都是后悔不已。我的罪行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痛苦,深深的影响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活与工作,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我非常后悔,我要向他们诚挚的道歉并忏悔,衷心的希望他们能走出阴影,开始新的生活,以减轻我罪行的万分之一。我的罪行也对当地的经济秩序和安全稳定造成了巨大破坏,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给社会造成的恶劣伤害,我非常后悔,对于养育我的祖国和家乡,我不但没有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去报答,却造成了恶劣伤害,我非常后悔。今后我一定会积极改造,加强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的学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用我的勤奋劳动去为祖国和家乡的建设去贡献自己的力量。”(见卷452至454页)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该犯2020年4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罚教育改造分30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近期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本次报请期间在教育和文化改造方面出现过1次违纪,被扣罚考核分3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在劳动中能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参加劳动,遵守车间劳动纪律,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定置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安全用电,不违章操作,不占用消防通道,保持个人工位卫生清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根据判决书第232、236页记载,该犯涉案罚金人民币9万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383万元,根据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犯家属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9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321.5元。至此,该犯应承担的缴纳罚金及退赔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4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106分,获得表扬六次(见卷420至425页),该犯应承担的缴纳罚金及退赔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与者,且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另该犯本次提请减刑周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被一次性扣罚考核分300分,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东钲提请减去刑期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罪犯于东钲卷宗材料共1卷1册4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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