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6刑更325号
罪犯李韶晖,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
2023年6月30日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0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24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同意对罪犯李韶晖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李韶晖参加庭审,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成远、李峰,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指派干警李晓雯、牟浩楠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北监狱称,罪犯李韶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 807.8分,获得表扬3次。该犯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建议给予减刑五个月。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罪犯李韶晖减刑的有关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山东省鲁北监狱提请罪犯李韶晖减刑符合减刑规定,建议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韶晖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3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刑初84号刑事判决;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6刑更207号刑事裁定,证明罪犯李韶晖的犯罪事实、罪名、刑期起止等情况;
2、提请减刑建议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202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表扬审批表、2023-2024年计分考核罪犯明细表、计分考核罪犯日记载、认罪悔罪书证明材料,证明李韶晖狱内表现及认罪悔罪等情况;
3、博兴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山东省鲁北监狱六监区关于罪犯李韶晖财产性判项履行核实情况说明,证明罚金履行情况。
本院认为,罪犯李韶晖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鉴于执行机关已经从严掌握减刑,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韶晖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万旺
审 判 员 于国俊
审 判 员 高军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毛爽爽
书 记 员 滕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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