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6刑更329号
罪犯吴拉萨,男,1988年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鲁16刑更73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鲁16刑更264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鲁16刑更86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6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24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北监狱称,罪犯吴拉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 630.9分,获得表扬7次。该犯涉案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建议给予减刑八个月。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拉萨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吴拉萨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吴拉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鉴于执行机关已经从严掌握减刑,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拉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万旺
审 判 员 于国俊
审 判 员 高军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毛爽爽
书 记 员 滕梦晓
版权所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03号 电话:0543-3365914 邮编:25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