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其他公告
罪犯吴拉萨刑事裁定书
  • 作者:程纪寒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6刑更329号

  

  罪犯吴拉萨1988年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郯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吴拉萨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3年02月27日起至2027年2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入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鲁16刑更73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鲁16刑更264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鲁16刑更86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6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24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北监狱称,罪犯吴拉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 630.9分,获得表扬7次。该犯涉案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建议给予减刑八个月。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拉萨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吴拉萨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吴拉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鉴于执行机关已经从严掌握减刑,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拉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万旺   

  审  判  员  于国俊   

  审  判  员  高军燕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毛爽爽

  书  记  员  滕梦晓 

  

关闭

版权所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03号 电话:0543-3365914 邮编:25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