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其他公告
罪犯杨新来刑事裁定书
  • 作者:程纪寒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6刑更334号

  

  罪犯杨新来1975年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鲁050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杨新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于2019年1月8日送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鲁16刑更373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鲁16刑更214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3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24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北监狱称,罪犯杨新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908分,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六个月。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新来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新来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新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新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万旺   

  审  判  员  于国俊   

  审  判  员  高军燕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毛爽爽

  书  记  员  滕梦晓  

关闭

版权所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03号 电话:0543-3365914 邮编:25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