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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玉明刑事裁定书
  • 作者:程纪寒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6刑更326号

  

  罪犯王玉明1959年9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鲁0191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王玉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后,王玉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鲁01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入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24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北监狱称,罪犯王玉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2 057.8分,获得表扬3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建议给予减刑二个月。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明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玉明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结合罪犯原判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适当。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玉明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万旺   

  审  判  员  于国俊   

  审  判  员  高军燕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毛爽爽

  书  记  员  滕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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