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6刑更326号
罪犯王玉明,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鲁0191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王玉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后,王玉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鲁01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入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24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北监狱称,罪犯王玉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2 057.8分,获得表扬3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建议给予减刑二个月。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明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玉明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结合罪犯原判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适当。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玉明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万旺
审 判 员 于国俊
审 判 员 高军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毛爽爽
书 记 员 滕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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