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6刑更328号
罪犯崔春凯,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19)鲁0126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春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一审判决后,崔春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1)鲁01刑终353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6刑初24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崔春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部分。二、撤销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6刑初24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崔春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部分。三、上诉人崔春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于2022年6月7日送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24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北监狱称,罪犯崔春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2 670.6分,获得表扬4次。该犯涉案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八个月。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春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崔春凯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崔春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春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万旺
审 判 员 于国俊
审 判 员 高军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毛爽爽
书 记 员 滕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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