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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瑞浩刑事裁定书
  • 作者:程纪寒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6刑更331号

  

  罪犯徐瑞浩(曾用名徐硕)1988年7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3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瑞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徐瑞浩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高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8年8月16日止,于2014年8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鲁16刑更671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鲁16刑更488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鲁16刑更472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鲁16刑更340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期限均不变,刑满日期至2025年8月16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24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北监狱称,罪犯徐瑞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 115分,获得表扬5次。该犯涉案罚金7万元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九个月。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瑞浩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徐瑞浩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徐瑞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瑞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万旺   

  审  判  员  于国俊   

  审  判  员  高军燕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毛爽爽

  书  记  员  滕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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