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6刑更331号
罪犯徐瑞浩(曾用名徐硕),男,1988年7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鲁16刑更671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鲁16刑更488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鲁16刑更472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鲁16刑更340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期限均不变,刑满日期至2025年8月16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24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北监狱称,罪犯徐瑞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 115分,获得表扬5次。该犯涉案罚金7万元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九个月。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瑞浩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徐瑞浩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徐瑞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瑞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万旺
审 判 员 于国俊
审 判 员 高军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毛爽爽
书 记 员 滕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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