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5〕第77号
罪犯王世超,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以(2020)鲁0502刑初7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涉案赃款230598.11元。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于2021年1月13日送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在监狱警官的教育和帮助下,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国家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还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为自己对于法律知识的无知和浅薄,没有脚踏实地,虚荣心太强为一己之私违反法律受到这样的处罚是罪有应得,我坚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以来的改造,让我认清了自身犯罪的根源,并决心以此次服刑改造为契机,痛改前非努力做一个懂法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切实以良好的表现回报国家,回报社会。”(见卷72至73页)
服刑期间,该犯服从管教,基本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4次违纪,扣罚监管改造分23分,其中2024年6月29日因违纪一次性扣罚监管改造1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基本能够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劳动中,该犯能够按时参加劳动,基本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302分,获得表扬奖励六次(见卷46至51页),该犯涉案罚金五万元及退赔涉案赃款230598.11元 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2024年6月29日因违纪一次性扣罚监管改造10分,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超予以减去刑期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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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罪犯王世超卷宗材料共1卷1 册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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