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5〕第64号
罪犯郑千荣,男,199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以(2020)鲁0104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于2021年9月15日送山东省泰安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1月16日调入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通过自我反省和悔悟,思考犯罪原因:因为个人欲望的膨胀,没有绷紧思想的红线,以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最终银铛入狱。我对我的行为感到羞愧和悔恨,想对被害人真诚道歉,是我的一时糊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同时我的行为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辜负了亲友的期待。人狱以后,母亲来探望我,看到她疲惫的脸,还有头上的白发,我十分痛心,想到母亲含辛茹苦的养育我,供我读书,我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让她难过丢脸,我真的很愧疚,我常常想起母亲的话,好好改造,妈妈等你回家,每当想起这些话,我心里就充满了温暖。在监狱的这几年,我心怀感恩,尤其感激监区的警官。他们在日常的教育讲话、传播的正能量都让我受益匪浅,他们是我改造路上的灯塔,也是我重新做人的支撑。在日常改造中,我遵规守纪,踏实改造,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十四不得"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与狱友相处时注意分寸,懂得尊重,感恩监狱对我的改造,让我整个人向上向好的发展。”(见卷52至54页)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多数能达到达标以上。该犯自入监以来共违纪扣分1次,共计扣5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到错误,悔改态度较好。
劳动中,该犯能够按时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352分,获得表扬七次(见卷24至30页)。根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该犯亲属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此,该犯罚金全部缴纳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千荣提请减去刑期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郑千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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