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5〕第106号
罪犯葛衍祥,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以(2014)济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鲁刑四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8日起。于2014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5月1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鲁刑更88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9月7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鲁刑更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1月1日,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鲁16刑更4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期限不变,刑期至2044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不申诉, 家人也没代我申诉。因为我的一时冲动,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我也亲手葬送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入狱服刑后,经过警官的教诲,我明白了我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和自己的父母和孩子带来了无尽伤痛,严重危害了社会环境。在以后的改造中,我要不断深挖犯罪根源,查找自身不足,然治恶习。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和志向,并真诚的向被害人家属和我的家人悔罪。希望将来出狱回归社会,能够以实际行动向被害人家属赔罪,忏悔。”(见卷70至72页)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按时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能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345.5分,获得表扬五次。(见卷43至48页)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葛衍祥提请减去刑期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葛衍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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