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5〕第315号
罪犯刘强,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镇大白石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以(2012)临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于2013年1月30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25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7年10月25日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2019年12月27日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至2033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服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所以没有上诉。我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扰乱了社会的治安,给祖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自己的三观不正,爱慕虚荣,好吃懒做,才走上了贩毒的道路。直到被判刑入狱,才后悔莫及。当看到亲人们为我的事操碎了心,自己更是难受,为什么会有今天,现在才明白是法律意识淡薄,攀比意识太强,经过十几年的改造,自己也慢慢的改掉恶习,让自己早日走向新生。”(见卷117至119页)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该犯在减刑周期内共违纪扣分9次,共计扣384分。2019年11月24日,该犯在监室内拌菜,扣罚20分。2020年6月25日,刘强在发现毕彦宁与王建章争吵后,违反封闭管理期间规定,私自出监舍参与打架,扣罚120分。2021年1月22日,刘强身为生产线长,监督不到位,造成报废产品流出车间,扣罚10分。2021年2月28日,因刘强在生产车间劳动期间戴口罩不规范,扣罚10分。2024年2月1日,该犯因使用非配发被芯,扣罚15分。2024年9月22日,该犯在监舍2楼大厅内因发放鞋子问题与罪犯张龙、赵在杭、冯质彬打架,受到记过处分,扣罚200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到错误,悔改态度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按时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5年8月份,该犯考核积分7518.2分,获得表扬十二次。(见卷63至74页)根据罪犯自述材料,监区民警对罪犯刘强的询问笔录,该犯名下确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第九条规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至此,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情况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系受到记过处分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强提请减去刑期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刘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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