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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石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 作者:程纪寒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5〕第 318 号

罪犯石磊,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长官镇长官西街160-1号。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以(2020)京0106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京02刑终4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9年9月5日止。于2022年8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经过深刻的反省,清醒的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不仅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同时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认真剖析犯罪原因主要是法律意识不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严重,存在侥幸心理。认罪悔罪是我发自内心的忏悔,更是我真诚改过自新的态度,我继续保持积极务实的态度,以踏实肯干的行动来证明认罪悔罪的表现。自入监服刑以来,我下定决心制定改造目标,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多做有利于改造的事,多说有利于改造的话,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洗刷自己罪恶的心灵,忏悔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在改造中,遵规守纪,加快自己的认罪悔罪步伐,矫治自己的恶习,为以后回归社会成为一名守法的合格公民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不负家人对我的信任和期待。”(见卷71至73页)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1次违纪,共计扣罚5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所犯错误,认错态度良好,近期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该犯在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期间教育和文化改造扣罚1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到错误,悔改态度较好。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天河监狱服刑期间劳动非违纪扣分累计8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5年8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248.1分,获得表扬五次。(见卷46至50页)。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证明记载,石磊犯诈骗罪一案的(2022)京0106执8785号案件,被执行人石磊于2022年10月10日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依据(2020)京0106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的罚金部分。至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磊提请减去刑期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石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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