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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宋龙章提请减刑建议书
  • 作者:程纪寒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5〕第313号

罪犯宋龙章,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商家村。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以(2018)鲁16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9年3月1日起。于2019年3月5日送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7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至2045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充分认识到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我承认全部犯罪事实,真心悔罪。我服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作出的刑事判决,我不申诉。我在处理夫妻感情纠纷时情绪激动不冷静,没有摆正心态,不能正确处理,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一时冲动走极端,采用过激手段,非法剥夺了她人的性命,侵害了她人的生命权,犯下了让我悔恨终生的罪行。我对自己之前的犯罪行为感到万分愧疚、悔恨与自责。我对不起被害人和我的父母,更对不起被害人的家属,也对不起生我养我的父母。我的良心一直在谴责自己,真心的对受害人家属说声对不起。在今后的改造生活中,我一定积极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理论修养和道德水平,矫正自己之前的错误行径,矫治恶习,重塑自我,遵规守纪,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受害人家属表达自己的忏悔和歉意,我一定尽我所能,补偿受害人家属。”(见卷54至56页)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多数能达到达标以上。该犯在减刑周期内共扣分2次,共计扣10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到错误,悔改态度较好。

劳动中,该犯能够按时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5年8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102.8分,获得表扬五次。(见卷31至35页)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龙章提请减去刑期个七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宋龙章卷宗材料共1卷1册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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