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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 作者:程纪寒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5〕第 314 号

罪犯孙明,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以(2015)郯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30年7月30日止。于2015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19日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期限不变;2020年6月7日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期限不变,2022年9月1日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至2029年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认清自己的犯罪事实。因年少无知,对法律无敬畏之心,抱有侥幸心理,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给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了严重后果,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我很后悔,更对不起受害人在这我想给受害人及家属说声对不起。我亲手葬送了自己的青春,愧对家人,在今后的改造中我要不断深挖犯罪根源,查找自己的不足,矫治恶习。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积极改造,用汗水洗漱我的罪行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见卷75至77页)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5次违纪,共计扣罚90分。2023年11月2日,与他犯在车间内因生产返修问题发生争执,并有殴打他犯行为,情节较轻,扣罚30分。2023年4月21日,被他犯检举,孙犯在2022年12月份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使用电池加热口罩鼻条的方法违规制作点火工具。经核实情况属实,扣罚30分。2023年4月21日,被他犯检举,孙犯在2022年12月份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在监室内吸烟。经核实情况属实,扣罚20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所犯错误,认错态度良好,近期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按时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5年8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345.6分,获得表扬五次。(见卷42至46页)根据郯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记载,被执行人孙明已经将涉案罚金60000元交付完毕。至此,该犯罚金全部缴纳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系2021年11月份后出现一次性扣罚30分以上且年度内违规违纪五次及以上情形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明提请减去刑期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孙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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