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5〕第317号
罪犯邢成杰,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梁家村。2023年9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以(2023)鲁0503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8日以(2024)鲁050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2023)鲁0503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邢成杰、刘景田分别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的缓刑适用部分;被告人邢成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24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3日止。于2024年9月13日送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对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尊重法院的判决,没有提出异议、上诉和申诉,而是积极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审理,并对自己的非法所得和罚金全部缴纳。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总想坐享其成,不劳而获,从思想意识上放松了警惕心理。我为了满足自己赚钱的欲望,这种好逸恶劳的观念,致使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认为所做的事情又没有什么大事,直到事情暴露,被司法机关批捕,才知道自己违背触犯了法律,致使自己锒铛入狱,心中后悔不已。每次忏悔都是痛彻心扉的精神折磨,更对不起年迈多病的父母和亲朋好友,深受舆论和社会的谴责,致使父母在街坊四邻中抬不起头来,每次想到这些,令我经常以泪洗面,寝食难安。法院的判决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罪有应得,认罪伏法,尊重判决。自入监以来以积极的态度改过自新,摒弃不良恶习,强化守法意识和道德意识。明白了劳动是创造财富的唯一途径,争取以崭新的面貌早日回归社会,向家人和社会兑现我悔过自新誓作新人的承诺,用实际行动弥补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行,为社会多做贡献。”(见卷28至30页)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按时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5年8月份,该犯考核积分981分,获得表扬一次。(见卷23页)根据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一览表,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邢成杰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至此,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邢成杰提请减去刑期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邢成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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