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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三年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情况的调查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18日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都有了突破和创新,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是增加了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规定[①]。该制度的实施对两级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尤其是再审工作将产生较大影响。为把握好小额诉讼案件的特点,妥善应对新制度的实施,中院审监庭组成课题组,对全市法院2010—2012年[②]三年来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③]进行了统计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和对策。

  • 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案件数量较大

  三年来,全市基层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60033件,其中,小额诉讼案件9639件,占16.06%(具体情况见图表一)。小额诉讼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之所以占有一定比例,一是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持续在高位运行;二是人们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更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利益诉求;三是2007年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诉讼费用大幅减少,维权成本进一步降低。据预测,新民诉法实施后,简程序、低成本、高效率的裁判过程还会使小额诉讼案件数量进一步提升。

  图表一:审结民事案件与小额诉讼案件情况

2010

2011

2012

合计/平均

民事案件数量(件)

20666

19132

20235

60033

小额诉讼案件数量(件)

3882

3050

2707

9639

所占比例(%)

18.78%

15.94%

13.38%

16.06%

  (二)影响范围较广

  通过对基层法院三年来审结的800起小额诉讼案件[④]抽样分析,从主体来看,公民个人之间的有294件,占36.75%;个人和单位之间的有498件,占62.25%;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有8件,占1%(如图表二)。

  

  从案由来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99件,占结案数的37.38%;买卖合同纠纷221件,占结案数的27.63%;租赁合同纠纷70件,占结案数的8.75%;民间借贷纠纷43件,占结案数的5.38%;健康权纠纷36件,占结案数的4.5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22件,占结案数的2.75%;保险合同纠纷19件,占结案数的2.38%;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5件,占结案数的1.88%;银行卡纠纷11件,占结案数的1.38%;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1件,占结案数的1.38%;其他73件,占结案数的9.13%(如图表三)。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小额诉讼案件起诉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案由多集中在民生问题上。

  (三)普通程序占一定比例

  在抽查的800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有602件,占75.25%;适用普通程序的有198件,占24.75%。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占一定比例主要与审限有关。民诉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经上级法院批准后还可以再延长。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否则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在此规定下,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因立案较为机动,人员偏少,适用简易程序多一些。其他法庭则很少适用,因为当立案庭将案件转来时已经过了一段时间,再适用简易程序审限较为紧张,如果再转为普通程序,也比较麻烦,还不如开始就适用普通程序。

  (四)调解撤诉率较高

  在抽查的800件案件中,判决304件,占38%;调解314件,占39.25%;撤诉182件,占22.75%,调撤率为62%(具体情况如图表四)。在判决的304件案件中,缺席(或部分当事人缺席)判决的124件,占判决总数的40.79%。综上可见,小额诉讼案件调撤率较高,但不均衡,导致判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被告或部分被告、第三人缺席。

  

  (五)受案数量与地域有关

  三年来,基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及小额诉讼案件所占比例情况具体如下:(如图表五)。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平均比例(%)

民事案件(件)

小额诉讼案件(件)

比例(%)

民事案件(件)

小额诉讼案件(件)

比例(%)

民事案件(件)

小额诉讼案件(件)

比例(%)

邹平

3015

760

25.21%

3528

413

11.71%

3670

306

8.34%

15.09%

滨城

3085

278

9.01%

3824

398

10.41%

4293

341

7.94%

9.12%

阳信

2673

1305

48.82%

2729

739

27.08%

2600

684

26.31%

34.07%

博兴

2145

172

8.02%

2087

153

7.33%

2184

141

6.46%

7.27%

惠民

3030

421

13.89%

2880

379

13.16%

3217

350

10.88%

12.64%

无棣

3500

1188

33.94%

2731

766

28.05%

3032

877

28.92%

30.30%

沾化

3394

178

5.24%

2536

388

15.30%

3300

278

8.42%

9.65%

  从表中可以看出,各县区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所占其民事案件的比例差别较大,最高达34.07%,最低是7.27%。主要原因:一是各县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人们的维权意识存在差别;二是同一类型的小额诉讼案件有时批量出现在某一县区,存在着偶然性;三是在统计上报数据时,各县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标的额、范围及类型的理解与掌握也存在着偏差。

  (六)二审及再审[⑤]特点

  新修订的民诉法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规定,限制了当事人对该类案件上诉的权利,其权利救济的渠道改为申请再审。这样一来,原来的上诉案件与原审法院再审案件、中院提审案件数量之和,应为新民诉法实施后进入再审的案件总量。分析起来,这三类案件一般呈出以下特点:

  1.上诉、再审案件数量及比例较低

  在基层法院一审审结的60033件民事案件中,上诉3468件,占结案数的5.78%;在9639件小额诉讼案件中,上诉261件,占结案数的2.71%,再审21件,占结案数的0.22%。上诉及再审率为2.93%。同其他案件相比,小额诉讼案件上诉、再审案件数量及比例偏低。

  2.诉讼主体以公民个人之间为主

  在二审及再审的282件案件中,公民个人之间的198件,占70.21%;个人和单位之间的83件,占29.43%;单位与单位之间的1件,占0.35%。数据显示,与一审相比,二审及再审的诉讼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即由原来的个人与单位为主变为公民个人之间为主。这说明在小额诉讼纠纷中,相对于公民个人之间而言,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更容易解决。

  3.案由排序变化明显

  在282起案件中,健康权纠纷54件,占19.15%;一般买卖合同纠纷49件,占17.38%;民间借贷纠纷38件,占13.48%;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1件,占7.45%;劳务(雇佣)合同纠纷15件,占5.3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13件,占4.61%;承揽合同纠纷11件,占3.90%;租赁合同纠纷10件,占3.55%;保险合同纠纷8件,占2.8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6件,占2.1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5件,占1.77%;财产损害赔偿纠纷5件,占1.77%;其他47件,占16.67%(如图表六)。

  

  可以看出,与一审相比,排在前10位的案由名称变化不大,但排序变化较大,健康权纠纷取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占据首位。这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生的费用大多由保险公司承担,权利易于实现,而健康权纠纷的事实则较难认定,且有斗气、拖延执行等因素掺杂其中。

  4.上诉及再审案件数量相差较大

  在282起案件中,惠民55件,滨城49件,博兴44件,阳信39件,邹平37件,沾化34件,无棣24件。基层法院之间数量相差较大的主要原因:一是民商案件基数不同;二是案件审理质量有差异;三是案件调撤率差别较大。

  5.上诉及再审理由多为事实认定问题

  在282起案件中,上诉及再审理由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事实证据认定方面。该类案件有209件,占69.90%。此外,适用法律方面有39件,占13.04%;程序方面有17件,占5.69%;混合理由有32件,占10.70%(如图表七)。

  图表七:上 诉(或再审) 事 由

抗诉理由         参数

数量(件)

比例(%)

备注

A. 新证据

新证据

2

0.67%

注1:在D.17件程序违法中,有12件同时属于B;3件同时属于C;2件同时属于BC。

注2:在E.混合理由中专指A与B混合。

B.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

主要事实证据不足

147

49.16%

主要事实证据错误

62

20.74%

其他

合计

209

69.90%

C.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关系定性错误

2

0.67%

合同效力

3

1.00%

责任承担

23

7.69%

其他

11

3.68%

合计

39

13.04%

D.程序违法

送达问题

5

1.67%

遗漏当事人

审判组织不合法

3

1.00%

剥夺当事人部分权利

3

1.00%

其他

6

2.00%

合计

17

5.69%

E. 混合理由

32

10.70%

  6.上诉及再审案件裁决方式多样

  三年来,中院审结的260[⑥]件上诉案件中,维持114件,占43.85%;调解57件,占21.92%;撤诉39件,占15%;改判34件,占13.08%;发回重审16件,占5.71%。一审法院再审审结的20[⑦]件案件中,维持12件,占60%;撤诉5件,占25%;改判2件,占10%;调解1件,占5%。数据显示,二审改发及一审再审改判案件所占比例较高,说明案件一审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同时,二审、一审再审的调撤率大幅降低,也说明调撤率随着审理程序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审级越高,程序越多,时间越久,调解难度就越大。

  • 面临问题和困难

  小额诉讼制度是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亮点之一,但是其规定还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也不够强。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 受案范围须进一步明确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限定了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其次,必须是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年初,省高院以通知的形式确定:“山东省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为标的额10 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这条规定看似明确,但仍存在一些争议,10 000元是起诉的标的额还是判决的标的额?当事人主张的利息、违约金怎么计算?当事人仅提出计算方式的能否纳入?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应该明确。

  (二)启动条件须进一步明确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以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但实践中,许多案件被告不同意选择,或虽不抵触但拒绝在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字。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及对上诉权的限制,使当事人存有疑虑;二是大部分借贷类、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等应当承担责任的被告或其代理人,出于拖延时间、逃避责任等不正当目的而为之。对小额诉讼程序,是合意选择还是强制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规定,也需进一步明确。

  (三)有关争议需进一步明确

  经探索实践,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释明、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审理、程序转化以及裁判文书的书写等问题,已达成一致或基本达成一致,但还有几个问题仍有争议。

  1.是否单独编号

  有的认为小额诉讼案件不宜单编案号,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有可能转为普通程序,程序转化后,原来的案号不再适用,而改案号则会产生许多不便。小额诉讼制度目的是简便,不能将一简便的制度操作的过于复杂。有的则认为应该单独编号,否则,将无法区分是小额诉讼案件还是普通程序案件。

  2.应否设立专门法庭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设置专门法庭,因为大多数试点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小额速裁庭,对小额诉讼实行专门管理,应借鉴这一经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应当设立小额法庭,理由是小额诉讼案件绝对量小、案件性质分散、影响考核。

  3. 如何与再审制度有机衔接

  新民诉法限制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上诉权,其救济方式只有申请再审。但小额诉讼程序如何与再审程序有机衔接,也值得探讨。小额诉讼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一部分既有共性的方面,也有个性的特征,小额诉讼案件进入再审后,会面临着审监职能的转换、审监力量的调整以及操作规程、审限等诸多问题,这些都需进一步明确。

  (四)基层工作须进一步规范

  从调研的情况看,各县区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进展情况不尽相同。有的积极探索,已经开始适用;有的则持观望态度,踯躅不前。究其原因:一是,有的法院存在畏难情绪,担心案件一审终审后当事人没有了上诉权,容易引发上访;二是,小额诉讼案件的审限短。部分法官对短时间内能否办完案件存有顾虑;三是,缺乏考评机制等相应配套措施。

  • 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统一思想认识

  在民事案件数量激增、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有其独特的优势,顺应了世界民事诉讼司法改革的潮流。该项制度实施以来,省内外不少法院纷纷出台相关规定或措施,大力推进这项工作,取得了成效。全市法院要顺应这一趋势,尽快克服举棋不定、等待观望等消极心理,统一认识,积极行动,认真探索,妥善应对,确保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平稳过渡、快速推进。

  (二)加强司法指导

  在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省高院出台相关意见之前,中院可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机构设置、程序选择、立案、庭审、程序转换、文书制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促进小额诉讼审判工作良性发展。

  (三)强化再审衔接

  1.管辖

  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在坚持“申请再审上提一级”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改变了申请再审一律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的原则。根据此条规定,省高院出台了《关于明确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与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以上两类案件可由原审法院审查处理。三年来,我市法院在二审及再审的小额诉讼案件中,公民个人之间的占70.21%,从今年开始这部分案件将转由基层法院审理。面对形势任务的新变化,基层法院应及时调整审监职能,合理配置审监力量。同时,随着申请再审案件的增多,为方便群众诉讼,也可设置专门的申请再审窗口。

  2.审查与受理

  省高院《意见》对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审查的原则、要求、流程、期限以及文书样式等问题作了详尽规定。全市法院相关部门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认真落实。须特别指出的是,相对于普通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对小额诉讼案件申请再审的受理和审查应从严掌握,否则将有违建立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制的初衷。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该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此,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要严格适用该法条,尤其严格适用该条第(五)项、第(七)项中的前半部分、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⑧]之规定。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再审程序,使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得到全面的救济和保障。

  3.案号

  小额诉讼案件应单独编号,可立“(××××)×民小终字第×号”或“(××××)×民小字第×号”,这样既便于区分、统计,也不会产生逻辑混乱,还能与再审有机衔接。为防止因程序的转化而带来不便,立案庭应严格审查把关。

  4.审限

  根据民诉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关于再审案件的审限,对于按二审程序审理的,自决定再审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生命力之一在于一个“快”字,外地一些法院将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审审限定为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综合各方面情况,我市法院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审限宜确定为自决定再审次日起二个月内审结。二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四)完善实务操作

  1.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新规定对法院工作造成的影响。新规定施行至今仅四个月的时间,其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的影响可能刚刚显现,全市法院应密切关注在实施过程中对一审、再审等各项工作的全面影响,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应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2.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技能。深入学习和领会小额诉讼及相关理论,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强化业务培训,尤其要发挥好案例指导的作用,注意总结和学习典型小额诉讼案例,举一反三,不断提高小额诉讼案件审判质量。

  3.加强调解工作,努力追求最佳审判效果。小额诉讼案件判决易,息诉难,尤其需要加强调解工作。各县区法院应积极研究小额诉讼案件的调解方法,掌握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努力寻求调解的切入点,尽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尤其要重视被告或部分被告、第三人缺席案件的审理,努力在寻找当事人上下工夫,确保妥善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滨州中院审监庭          张树民


  [①]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②] 本文中数据统计时间段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③] 本次调研中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调研范围是争议标的额为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且诉求单一的简单民事案件。

  [④]由于受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有些数据我们确实很难得到。鉴于此,为了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接近调研课题,我们采用了“有限却完整”的方法,即“local but total”(参见王亚新、徐昕、傅郁林、范愉:“关于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报告”,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随机抽取阳信、无棣、惠民、沾化、博兴各100起,滨城区、邹平各150起小额诉讼案件进行抽样分析,抽取案件时充分考虑了各县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每年收结案数量等因素。

  [⑤]均为一审法院再审,提起再审的途径有二:一是市检察院抗诉后市中院指令再审;二是一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三年来,再审案件中无中院提审的小额诉讼案件。

  [⑥]三年来,中院受理小额诉讼上诉案件261件,审结260件,1件未结。

  [⑦]三年来,一审法院再审21件,审结20件,1件未结。

  [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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