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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中院关于因票据遗失公示催告案件的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18日

  近三年来,滨州全市法院受理因票据遗失而进行公示催告的案件明显增多,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影响。近期,滨州中院对该类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因票据遗失而进行公示催告的案件161件,其中2010年9件,2011年62件,2012年90件,年均增长317%。结案情况为除权判决67件,裁定终结72件,撤回申请2件,裁定驳回申请2件,未结16件。

  一是地域集中。从地区分布来看,邹平县法院受理83件,滨城区法院46件,博兴县法院14件,惠民县法院6件,阳信县法院2件。其中,邹平县、滨城区、博兴县三处法院所受理的公示催告案件占全市的88.8%。这三县区是全市经济较为领先的区域,这表明票据纠纷案件与社会经济活动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二是数额较大。票面金额呈大幅增长之势,以滨城区法院为例,2010年涉案票据票面金额最大不超50万;2011年则有6张票据金额在50万至100万之间;2012年有1张票据金额超过100万。

  三是流转较广。票据几经背书,涉及省内、省外诸多当事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情况增多,占全部公示催告案件的44.7%。

  四是有虚假诉讼之疑。从掌握的案情来看,持票人通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交易相对人,等对方履行合同后,立刻到付款地法院以票据丢失为由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权利人通常系外地人,且与出票人或付款银行没有业务联系,得知法院公告的可能性极小,往往不能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因此不排除申请人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

  二、原因分析

  一是受社会诚信意识缺失的影响。随着异地经济往来的增加,银行承兑汇票成了一种最为普遍的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较长,可以流转,背书的次数愈多,票据的流向就愈难控制。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众多,关系复杂,难以杜绝前面的背书人恶意挂失该汇票的情况。又由于《民事诉讼法》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存在漏洞,即除权判决公告之日即可申请支付,可能出现判决公告之日早于票据到期日的情况,给恶意申请人套取款项可乘之机,从而使得公示催告案件增多。

  二是受金融机构放贷规则影响。近两年国家金融政策变动,企业从银行贷款较为困难。银行在放贷过程中,一般采取一部分贷款进行现金转账,一部分贷款要求企业办理一定数额的承兑汇票,银行从汇票贴现中赚取利润,也导致了汇票数量激增,相应票据纠纷增多。

  三是受民间借贷影响。民间借贷走热,融资机构众多,个别人或企业将汇票交给融资人以获取利息。融资人取得汇票后,违法贴现套得现金,一旦其资金链断裂,原持票人无法收回资金,就会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当前,这种情况需特别注意。

  四是受不严谨企业财务制度的影响。有的企业领导对财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财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票据遗失;取得票据后,未能第一时间交给财务部门;某些企业缺乏专职财会人员,等等。

  三、对策建议

  (一)关于妥善审理公示催告案件的建议

  一是加强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提倡法官职权主义,法院除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票据复印件、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内容外,还应对票据是否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理由进行重点审查,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尤其对申请人是否为票据最后合法持有人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做出承诺。对票据金额巨大、不大合乎常理的申请,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另外,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法官应到付款银行查询该票据有无提示付款,并由银行出具证明;凡是有提示付款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是加强审理公开。公告除采用规定的方式外,还应在案外人可能知情的地点公开张贴;对可能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案件,应依法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或主动向第三人了解情况。

  三是延长公告期间。在具体案件中,可将公示催告期间适当延长至票据到期日,确保真正权利人能及时向法院申报权利,防止恶意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取款。为便于操作,也可将公示催告期间一律延长为6个月,确保公告期间晚于票据承兑日期。

  四是完善除权判决书的内容。在当前公示催告程序下,法院在票据到期日之前作出了除权判决,可对判决内容进行完善。判项二修改为“自票据到期日之后,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同时增加判项三为“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把除权判决生效日与付款请求日区别开,保证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票款尚未被领走之时申报权利。

  五是强化对恶意申请人的制裁。对于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虚构票据被盗、遗失、灭失的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之规定,对恶意申请人,法院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同时加强与公安、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加大打击票据诈骗犯罪的力度,依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二)减少和预防票据遗失纠纷的建议

  一是健全完善票据管理制度。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票据恶意挂失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并对其今后的项目审批、融资经营等加以不利影响;加强对企业财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增强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诚信再教育,引导企业自觉诚实经营。

  二是完善票据管理细节。建议企业将票据与公司印鉴分别保管,以防票据被盗兑现;将票据留存复印件,一旦遗失,可根据复印件完整填写申请公示催告事项;邮寄票据的,尽量通过邮政局等正规渠道寄送,防止丢失。

  三是试行并完善电子承兑汇票。依靠科技进步,采用电子承兑汇票,以网络传输取代人工传递,通过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确保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票据被变造、伪造以及丢失等风险,从而杜绝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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