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司法数据

关于近三年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的司法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18日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发展,劳务市场日益活跃,人们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逐渐增多,随之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与此同时,法院受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也呈大幅上升趋势,有关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的争议也日益成为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就无棣法院来看,2010年-2012年三年来共审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的案件57件,其中2010年审结13件,2011年审结14件,2012年审结30件。三年来审结此类案件中,判决24件,撤诉10件,调解17件。

  一、此类案件审理过程的特点

  审理难度大、审理期限长,审理面度广已经成为此类案件的显著标志。

  1、审理难度较大。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中,涉及案件的人员众多,其中的关系也比较难以确认。为了推卸责任,当事人往往做虚假陈述,而原告方又不能拿出证据来证实具体是谁的责任,这给法官审理案件增加了难度。

  2、审理的期限长。由于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需要对受伤者的伤情进行鉴定,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及等待鉴定结果的过程要浪费大量的时间,并且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会出现重新鉴定的情况,因此审理期限后更长,容易形成积案、陈案。

  3、审理涉及的方面广。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由于其涉及的专业性比较强,因此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借助相关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够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4、上诉的可能性大。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的赔偿数额较大,因此当事人往往因为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提出上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败诉方一时那不出那么多钱,只能通过上诉拖延时间,以避免强制执行给自己带来损失。

  二、此类案件出现的主要原因

  1、农民工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够。他们在选择工作的过程中,往往看重的是工作报酬,而不是工作环境,因此为了赚钱,再危险的工作他们也会做,并且在工作的过程中也很难注意对自身存在的潜在的危险。

  2、雇主对雇员人身安全的漠视。雇主注重的利润的所得,他们不愿意花额外的钱去完善安全保护设施,在平时也不注意安全隐患的排查。

  3、雇主推卸责任。在雇员因为工作而受伤后,雇主往往就是象征性地给予雇员一定的补偿,而不是尽到自己应有的义务。

  4、雇员的维权意识增强。在受伤后,雇员不再一味地持有倒霉或者是自认的态度,而是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的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已经没有了雇佣、雇员等字样,明确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存在以下难点:

  1、认定事实困难。在首先在于原告方的举证不能。案件的受害者往往都是农民工,其自身的文化素质限制了其举证的能力。其次,在于涉案的当事人关系复杂,并且当事人为了推卸责任往往做虚假的陈述,因此法官难以认定。再次,当事人的权利、关系不明确,由于受害者难以证实其与雇佣者的关系,从而也使法官难以认定劳务关系。

  2、确定数额上的困难。由于涉案的数额较大,在责任的划分上的一点区别可能就导致数额上的巨大差异。因此责任的分配一直是法官审理该类案件的难题。相关法律规定已经规定了相关的赔偿数额,但是对于责任的划分却没有明确的说明,这都需要法官根据相应的实情进行判定,而认定事实困难的问题又增加了划分责任的难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可能在责任的划分问题上更加尖锐。

  四、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相关的建议

  1、提供农民工的法治意识。在碣石山人民法庭所管辖的乡镇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加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在发生危险性,也应该及时收集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取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2、发挥调解的重要作用。调解既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缓和,也可以避免双方遭受更大的损失,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法官在调解中要发挥主导作用,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友好的气氛下调解,既侧重法理、又把握情理,使案件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

  3、注重庭前交换证据并质证。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的证据较多,因此法官为了避免审理时间的过长,可以在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以确认案件的争议焦点,把精力着重放在争议的焦点上,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关闭

版权所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03号 电话:0543-3365914 邮编:25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