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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现状及完善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7日

自媒体时代司法公开[1]的现状及完善

论文提要:

     司法公开作为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其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已经渐趋完善,然而,随着信息科技化的日新月异,司法公开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积极妥善应对网民对司法信息的需求,如何客观理性地对待网民呼声,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认真思。本文将通过对自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对策。(全文共计6669个字)

以下正文:

     引   言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也从传统纸张媒介逐渐转变为网络无纸化媒介, 传统媒体如报纸、杂志、广播、书籍等也逐渐向网络媒体转化。依靠网络这种新兴传播媒介,越来越多的人在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在利用博客、网络视频、BBS、SNS、微博等多种形式向他人传播自己的信息,由此便带来一个传媒社会的新时代, 学者称之为“自媒体时代”。

在这个时代, 每个人都开始成为信息生产的主体, 同时也是信息的消费者,具体到司法实际中便产生了这样一种现象:民众通过网络参与重大、敏感案件讨论的热情不断高涨,对于许多案件的审理、裁判乃至价值判断、立法决策都产生了直接影响。面对这些,如何将司法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发布,如何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则显得尤为重要。为此,2009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指出各级法院要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提高司法民主水平。

司法公开的努力从未停止,但司法公开的过程却难如人意。司法公开的时机、对象及分寸是否与公众的需求度成正比,在司法信息的获知和供给上,是否实现平衡,都在考验着司法者的智慧与勇气,考验着社会管理的进步与民主。当然,笔者认为这里的司法公开不仅包含以审判公开为核心的法院事务公开还应包含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起诉各阶段的信息公开,应该算是广义上的司法公开。

  • 自媒体时代概念及特征

(一)何谓自媒体时代

“自媒体”一词最早来源于2003年7月由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出版的we media(自媒体) 研究报告[2], 学者们认为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 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事实、本身新闻的途径。简单说,自媒体就是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

(二)自媒体时代的特征

“自媒体”是互联网催化的结果,为更加直观地了解其特征,我们首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清华大学女生朱令铊中毒事件。一起19年前的案件成为这个春天最受网络关注的事件之一。一名风华正茂的高校才女在两次遭受铊中毒后脑神经坏死,全身瘫痪。网民在感慨朱令命运的同时,开始以转发、顶帖、评论、分析乃至人肉搜索的形式,去推动案件的复查,网络上纷纷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就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但是得到的回应仅仅是“时间太久,相关证据已经缺失”。没有充分的信息,网民基于“合理推测”,将朱令案的悬搁归咎于某种外部力量的干涉,甚至出现白宫请愿事件。

案例二:许霆恶意取款案。许霆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出现程序障碍之际,盗用银行存款17.5万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案子在网上引起广泛讨论,网民广泛认为许霆情有可原,二审最终判决许霆有期徒刑5年。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人人都是信息制作者和传播者的“自媒体时代”,网络舆论的强势不容小觑,每一个账号,都像一个小小的媒体,发帖子、转微博、评新闻……信息、观点、态度很快便汇集在一起。其主要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信息传播的互动性。自媒体时代打破了传统媒体所受的时间、版面等种种限制,改变了信息垄断的局面,网民可随时在线自由发表个人意见、互动传播交流信息。民众不仅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造者、传播者、评论者。

二是信息传播的高效性。任何一条新闻、一个事件,只要引起网民的关注,立即能形成一传千里、一呼百应的局面,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可传遍整个网络世界,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内容之多、影响之大,远非传统媒体所能比拟。

三是社会监督的广泛性。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显示,截至2012 年年底,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超过5个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38.6%,预计2015 年将达到7.5 亿人,届时将有一半以上的中国公民成为网民。庞大的网络监督可以说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达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

四是信息传播的盲从性。随着互联网发展的飙升,不知什么时候因某一事件就会形成网络的“闹市区”,信息鱼目混杂,泥石俱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散布谣言,煽动事态的发展,许多不明真相的网民盲目跟从或者被利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公开稍有不慎,便会激起公众的不满和指责,极易导致恶性事件发生。

五是网络舆情的复杂性。网络相比传统媒体的独特优势,使之迅速受到民众的喜爱,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表达意见、畅述心声的重要方式。司法公开是被网络声音“牵着鼻子走”,还是不闻不问,其中的平衡如何掌握需要认真思索,同时,司法的独立性也面临着巨大考验。

二、自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困境及影响

作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司法公开在法制建设中取得了可喜的进步,然而,在一个公众话语权越来越凸显的社会,过多依靠条文似乎显得十分单薄,比如朱令案之所以时隔多年仍然引起公众的关注,因为它契合了自媒体时代与司法公开的矛盾特征。“正义不但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3]面对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复杂多变,司法公开首先应认清所处的困境:

第一、公开的时间不及时。“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有些案件之所以引起网民的不满,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司法公开的滞后,面对网民的要求,司法机关迟迟不能给出合理解释,使得很多人就此产生质疑。这其中除了应急机制的落后外,还存在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 “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法院在对外公布司法信息时,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层层手续的批复势必影响到司法公开的时间。

第二、司法公开的范围受到限制。从案件类型来说,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不应公开。司法公开工作中尤其要处理好公开与保密、公开与保护隐私、公开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自媒体时代,网民往往对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关注较多,然而,这些案件因为牵涉方面太多,所产生的影响较大,审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官出于各种顾虑拒绝公开审判或透露案情,因此在司法信息的获取上便产生了供需矛盾。

第三、公开内容及公开途径不够合理。严谨公平的程序是制度理性的基础,防范权力的恣意是程序的重要价值[4]。在实践中,司法公开的启动条件、时点、时长、批准、审核、监督等重大事项均无明确细致的程序性规定,司法公开的内容及渠道也因人因事而异,司法公开的彻底与否也将取决于执行者的觉悟和自觉,而不是制度和程序的功用。选择性公开因此成为常态,公开的往往是无关紧要、无人问津的信息,公众关注的敏感信息却被严防死守,当被动参与的公众失去信心时,司法公开或将成为耗资不菲的形象工程。

第四、现行的司法队伍素质没有真正达到司法公开的要求。现行的司法队伍素质虽然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具体到法院中,有些基层法院正规科班毕业生少,法官“断层”现象严重,法官的职业能力与道德水平没有同步提高,司法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公开的推进力度。

第五、行政管理模式制约了司法公开的改革。在目前行政管理模式下,司法机关受到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干预,执法者更多的是执行各种指示和命令,难以真正独立思考,即使作出裁判,往往难以真正具有说服力,更难以公开“示众”,因此,现行司法体制制约了司法公开的深层次改革。

第六、司法的外部环境还不够理想。一方面受传统文化影响,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当事人打官司仍然热衷于找熟人、托关系,这种现象在各种层次的人群中普遍存在且往往达成“共识”,以至于很多案件都是私下调解或和解解决,司法还不能完全发挥定纷止争作用。另一方面,维护稳定任务淡化了司法公开。近年来,我国政法界维护稳定任务艰巨,职责繁重,对于司法公开,更是要求利于和谐的多公开,不利于和谐的不公开,这种对司法公开的政治要求,使司法公开工作成为应“时”举措,因“时”而异,从而淡化了司法公开的热情,消弱了本来的意义。

自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不是司法机关和执法者的“独角戏”,司法公开在上述困境之下,难免导致诸多矛盾丛生,甚至产生以下负面影响:

一、导致司法不公。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产生司法不公的后果,主要是因为舆论的不稳定及其内容存在偏倚。首先,舆论的不稳定不仅表现为可导向性、不确定性及流变性还表现在舆论对司法发生影响的偶然性上,这可能会导致同样的案件因为有无公众关注便受到不同处理。其次,舆论内容存在偏倚。网络等媒体为普通公民提供了较为自由的言论平台,但同时也有诸如农民工群体、边缘人群等弱势群体由于经济、文化条件限制难以参与其中,表达诉求。再者,网络环境容易推动网民陷入盲从与偏信的泥淖,情绪化的言论与推断又易引起广场效应,造成更多人陷入盲目,不利于少数人正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导致司法不公正。

二、丧失司法独立型。自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对的群体,不再是单纯的接受者,当今社会,众多网民通过微博、BBS、网络视频等形式,将视点过分集中在官员腐败、道德沦丧等社会敏感热点问题上,如药家鑫案、许昌奎案、彭宇案,公众在网上激烈的讨论和争辩,已经脱离了法律裁决的范围,由此便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司法公开的信息如果不能满足民众的认识,往往成为触发矛盾的导火索,特别是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公众对法律缺乏基本认知,无视法律程序,试图突破法律框架,以道德代替法律使得司法的独立性受到影响,甚至有的沦为“道德审判”。

三、损害司法公信力。自媒体时代,司法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大为提高,司法的权威性也在面临挑战:一方面倘若因为司法机关队伍素质不高,造成的司法公开信息不及时、不准确或者程序违法,网民在很短的时间内便会形成一种强势的“审判设定”,这种“先天设定”往往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在网民广泛关注某个案件后,相关党政领导出于维护社会稳定、服判息诉,甚至完成政治任务等缘由对法院施加压力,使司法机关不得不对社会舆论进行妥协。更为严重的是,即使司法审判与“舆论审判”的结果相吻合,一般民众也会认为司法机关慑于媒介和舆论的威力, 如此一来更削弱了司法权威。

三、对策:自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途径

面对自媒体时代司法公开存在的种种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笔者认为,提高司法公开意识是关键因素之一,而科学有效的制度及机制建设才是根本保障,主要体现在加强立法以及快速回应机制、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的完善上。

(一)加强立法,实现司法公开的法制化。

司法公开的法制化是司法公开持续稳定推行,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动司法公开制度,分别于 2009 年和2010 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地方各级法院为落实司法公开均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目前司法公开工作主要依靠法院内部的指导性文件予以推动,缺乏刚性。司法公开的制度层次过低、衡量标准不具体、考核模式不明确、责任机制缺失,致使各地法院的推动效果主要取决于法院领导的态度,实施效果自然是大相径庭。

(二)定期公开,实现司法公开的常态化。

司法信息的公开包括庭审录像及司法文件、统计资料、审判态势分析等司法政务管理的公开,司法公开首先应是司法的过程公开,司法机关及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及设备更新,使司法的过程公开有可靠的技术支持,使案件庭审的全过程能够记录保存,建立电子档案,能够长期供公众查询观摩,研讨审判艺术和裁判规则,使司法公正有迹可循。对司法文件、统计资料、审判态势等内容的公开是司法公开深化的要求,司法各种内部文件公开,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进步和提高,有利于裁判规则的透明公正,各种司法统计资料及审判态势的及时公开有利于民众了解司法现状,有利于加强法律实证研究,有利于共同推动司法和立法的进步,实现司法信息的有效共享和良性转化。

(三)创新方式,实现司法公开的多元化。

通过网络载体向社会及时发布法院工作方方面面的信息,如借助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法院的重要工作会议、重要活动部署,公布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公开重大案件审判过程、裁判结果等,最大范围地接受广大网民的监督,真正实现“阳光司法”。司法公开还应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充分利用网络,意味着司法信息的全面公开,即除法定不公开的信息之外,一律上网。考虑到自媒体时代信息的庞杂,应予以分类整理,并开放便利的搜索查询功能。另外还可以通过在法院张贴公告、允许公众旁听、庭审直播等方式来实现。

(四)提高素质,实现司法公开人员的专业化。

增强司法公开意识,着力提高司法机关队伍的办案能力、水平和质量,使依法公开的各项内容都经得起检验和监督,消除办案人员对司法公开接受媒体监督的心理畏惧。加强网络公开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时了解网民意见,掌握网络舆论的最新动向。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网络舆情监管应对队伍,及时审查并经常更新网络公开的内容,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信息。建立网络动态监控机制和网络舆论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健康有序发展,妥善处理网络公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网民意见及时作出回应。

(五)建立快速回应机制,实现司法公开的高效化。拓宽网络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遵循“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快报、互联网等司法公开渠道,使群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真实情况,避免法院在媒体进行不实报道后进行反驳和澄清的被动局面,并通过实时的追踪报道,主动掌握舆论导向,及时消除群众对案件及审理情况的各种猜疑,增强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感。建立与媒体的良性沟通交流机制。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互动,善待媒体监督,建立与媒体的友好关系,增进媒体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并及时将司法机关所要公开的内容通过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避免公众因一知半解进行不实宣传,对可公开的事项,应在允许范围内如实为媒体提供宣传资料,拓宽公开渠道,广泛接受监督,赢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满意。

(六)加强监督救济,健全司法公开监督救济制度。司法公开应具备监督救济的可行性。首先,司法公开状况应纳入日常工作考核体系,根据实施情况调整其在司法工作体系中的权重,使其成为刚性的考核指标,直接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评、奖惩、迁调等挂钩;其次,应设置专门机构接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违反司法公开情形的投诉,并在限定期限内对投诉进行处理答复;再次,司法公开应作为诉讼权利予以程序保障。不仅赋予当事人申请查阅有关司法信息的权利,还要规定司法机关公布有关司法信息的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内应包含司法信息获取权,请求司法审查权。对不依法公开或不当公开的情形作为程序错误予以处理,将其纳入诉讼程序,在不额外增加制度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公开的制度化。

                      

结  语

透明度决定公信度,坦诚度决定和谐度。司法公开作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对于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民主文明有着重要意义。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与司法公开是由相互包容,相互监督,从而走向相互完善还是成为一触即发的社会矛盾导火索?需要我们每个人积极、理性地思考和实践,期待我们的法制更加健全、社会更加和谐。



[1] 本文所论司法公开是指审判公开及刑事案件立案、起诉各阶段的信息公开

[2] We Media—《How audiences are shaping the future of news and informationShayne Bowman& Chris Willis The  American Press Institute Thinking    Paper   2003.7

[3]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35页。
[4] 徐骏、杨文:《看得见的正义:司法公开的理想、现实和未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第27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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