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调研成果

论法官情绪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5日

 无棣县人民法院 杨秀伟 陈真真

  (本文荣获滨州市心理卫生学术成果奖)

  论文题要:人有多质情感,人有欢愉苦痛。其事流转,其情转移。法官是具有法律知识的常人,职业特性并没有改变其作为人的基本属性。法官与普通人一样,也有情感与好恶,也有自己的道德评判标准与价值观,法官也会因人因事而情绪波动,即使在审理裁判案件过程中也不例外。法官的个人观念会在裁判过程中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观念发生碰撞。法官若把握不好自己的情绪,常常会乱了阵脚,难以正确把握案件审理的方向;法官若情绪失控,司法威严将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我们并不否认法官情绪波动是人性的正常反映,但是由于司法是极其理性的活动,天生排斥情感的活跃与干预,法官必须学会战胜自己的心理弱点,克服个人情绪的任意发挥,维持稳定,保护理性。(全文共9801字)

  裁判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性工作,法官面对的是具有复杂个性与品位的当事人个体与集体,解决的是个性的冲突与品位的矛盾,从来没有确定的规则可以克服其服务对象性情的善变,也没有万能的法宝将复杂演变为简单1)。而法官虽具有些许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但职业特性并没有改变法官作为人的本质属性,个性是其为人的基本内容,个性是区别于他人的社会属性之一。因此,法官与普通人一样也有情感与好恶,也会因人因事而情绪波动,也会有自己的道德评判标准和价值观。特别是在审理案件、裁判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代理人,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件,法官的个人观念会与当事人、代理人的观念发生碰撞:法官眼中当事人不当的举止、言谈、反映出的为人态度以及做事方式都会激起法官的反感,有些是个人品味的排斥,有些是德行的厌烦,法官急于纠正有时候又不便纠正,结果引起法官情绪的强烈波动;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完全按照主审法官意志行事的情况不多,且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纷繁复杂的矛盾与利益对立纷争,长期置身其中法官的情绪也难免受到影响。

  从为人之角度看来,法官具有一定情绪的波动是再正常不过的,但法官既不是名人又不是普通人,法官不似名人那般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宽容,也不像普通人那样可以冲破规矩和条条框框使受到压抑的心灵畅快地、不计后果地发泄自己的情绪,法官没有这样的自由。因为法官的形象披上了司法的外衣,法官的个性自由和情绪宣泄因为司法尊严的意义而必须受到严格限制。法官必须内敛,法官必须自律,法官必须温厚纯良、性情稳定,不良的情绪必须要克服。

  1991年,美国耶鲁大学心理学教授彼得·萨洛韦和纽罕布什大学约翰·梅耶教授提出了“情绪商数”一词。1995年,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丹尼尔·戈尔曼提出了“情商”(Emotional Quotient)的概念,认为情商是一个人发掘情感潜能、运用情感能力影响生活各个层面和人生未来的关键品质因素。他在其《情感智商》一书中说:“情商高者,能清醒了解并把握自己的情感,敏锐感受并有效反馈他人情绪的变化,在生活各个层面都占尽优势。”2)由此可以看出,情商高的法官,即在审判实践中能够完美地把握自身情绪的人,才能办好案件,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因此,将法官情绪管理作为一个课题来研究是具有客观价值所在的,是十分必要的。

  一、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良情绪的表现

  “咄咄逼人”型:若有当事人在举止言谈、或案件观点、推理说辞上与法官内心认知存在分歧时,某些法官便会在法庭上咄咄逼人,盯着一方当事人“穷追猛打”,而不会巧妙地启发、调动双方当事人自己把问题问清楚,让人产生法官是对方代理人的假象3)。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法官根据庭前了解的证据材料,已经在内心确认该被告人已然犯罪的事实,所以一旦在庭审中被告人陈述不利于有罪判决或翻供,法官情绪就着急,于是就出现了角色上的错位,法官赤膊上阵,从裁判员变为运动员,对被告人穷追猛打,给人一种不把被告人钉死在十字架上不罢休的架势。这样的法官已经抛掉了中立裁判的自我定位,因为其情绪化而对被告人单方步步紧逼,造成一种法官与公诉人联手整被告人的假象,势必导致被告人心理的对抗,不利于获得良好的审判效果;

  “心不在焉”型:有的法官在庭审中显示出“吊儿郎当”、心不在焉、不专注的样子,不认真聆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发言,东张西望,或一直不停地翻看资料,或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交头接耳,外出打电话,组成合议庭的非主审法官甚至会出现剪手指甲、看小说、玩手机等情况,这些法官在神态、语言和行动上都向当事人表明自己“置身庭外”;

  “强加意志”型:有的法官根据自己的一己喜好与憎恶标准来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强加意志,必然与当事人产生情绪对立4)。特别是因为我国规定了调解制度,很大一部分案件是调解结案。有些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率、降低上诉率,“强压”当事人调解。这样当事人不得不在诉讼利益上作出一定让步,造成了经济损失;

  “极不耐烦”型:有的法官显得非常强势,一遇到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冗长、语言不太简明扼要,或急于结束庭审时,便会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频频打断他们发言,指责其发言重复、啰嗦,不愿多听他们解释。笔者就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其中一方当事人是一个没有多少文化的农民,不会总结概括性发言,把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也详细陈述,因此听起来显得有些啰嗦。庭审中法官时不时流露出不耐烦、厌恶的表情,并一再挥手高声呵斥当事人,打断他的发言,“你不要这么啰嗦”、“不要再说了,我已经知道了”、“这些情况你刚才不是已经说过了吗”······本就老实巴交、没什么文化的农民,这辈子也没到过法庭,被法官这么一顿抢白后心情非常失落,便认定法官是收了对方的贿赂才对他态度不好、不听他发言,以致后来即使对其相对有利的裁判结果该当事人也不愿意接受;

  “反感指责”型:有的法官在庭审中一听到代理律师发表长篇大论,便认为是他们在故意炫耀、卖弄、哗众取宠,便当众训斥或指责律师,甚至说他们不懂法、不懂业务,让律师在委托当事人面前感觉非常难堪,进而与法官形成心理对立状态。最近一个极端例子发生在江苏靖江法院:北京律师王某在该院参与辩护,开庭前因为咄咄逼人,法官对此十分反感,就私下动员被告人撤换律师。开庭之后,王某先是申请法官回避,被驳回后又一再高声打断审判长和公诉人进行抗议,之后还有当庭拍照等行为,以致闭庭后被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处以十日拘留。结果律师界群情汹涌,甚至组团到靖江示威抗议,重压之下的法院于第二日凌晨匆匆放人。这个实例中我们先暂且不说律师的哪些行为是的不对的,仔细分析法官的某些做法也是极其欠妥的。庭前法官因为反感律师的强势态度就动员被告人换代理人,先是想要砸掉律师的饭碗;庭审中被律师申请回避、被打断发言后生气恼怒拘留律师。分析法官的这些行为,其实均不是因为针对案件的实质性分歧而起,都是一些个人情绪化的行为才导致矛盾激化。假如当时法官、律师都能心平气和、理性客观地讨论案件,就不会造成后来的一系列事件的发生。

  “急于反驳”型:心理学上有一种倾听技术误区,叫做“反驳倾向”,即对方还在说话的时候就习惯反驳说话者的观点并想好回应的方式,这是一种倾听障碍。这种现象在法官群体中也存在。有的法官接待当事人时甚至在法庭上倾听当事人陈述时,还没有等当事人把话说完,因与其心理预期或心理认知不同,就已经开始与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结果不仅案情没有搞清楚,反而形成了法官与当事人的严重心理对抗。笔者在审理案件之前一直担任庭审记录的工作,因此见识了很多法官的庭审状况,其中有的法官十分钟爱为当事人“总结概括”,每次不等当事人话说完甚至还未开口,就自以为是地提当事人总结好了,“你的意思是不是···”,“你是不是想说···”,有很多时候法官并不能完全准确会意,当事人一旦反驳,有些法官变直接开始辩驳,庭审中出现了很滑稽的情景:法官变身一方当事人开展法庭辩论,另一方“坐山观虎斗”,乐得看着法官与对方争辩。

  “情绪化”型:有的法官情绪化严重,常常感情用事,指责挑剔当事人的诉讼外行为,当事人用语刻薄、情绪激愤,态度粗暴,使原本很简单、很容易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化;例如在某起离婚案件中,女方当事人怀疑男方与另一女人有暧昧关系,不管事实如何,但女方无任何证据证实,只是凭空猜测、怀疑,法官据此便认定为事实,对男方大加指责,说其对配偶不忠、对家庭不负责任,男方本就觉得委屈,一听法官听信对方的说辞,本来答应的调解意见瞬间反悔,使调解陷入僵局。

  二、造成法官产生不良情绪的原因分析

  令法官们产生以上不良情绪表现的既有法官们也无可奈何的客观因素,还有隐藏在其背后的主观原因。

  (一)案多人少的压力以及职业特殊性的要求造成法官心理压力过大。

  首先,当前正处在社会矛盾多发期,法院面临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大大增加,特别是基层法院首当其冲,法官数量少、工作负荷过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严重。就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民商事审判庭的审判员共不足二十人,而他们一年要承担的案件数量多达4 000余件。平均到每个人头上,是多么大的工作量啊。在繁重的工作压力面前,一部分法官会出现厌烦心理甚至心理偏差。笔者曾对本院部分干警(65人)的心理状态用国际通用的“精神症状自评量表”(简称SCL-90测评法)进行了测评。结果见表一:

  

因子项目

法官样本

因子分≥2

全国常模

躯体化

1.71±0.66

22

19.81

1.37±0.48

强迫

2.01±0.71

17

15.31

1.62±0.58

人际敏感

1.72±0.64

8

7.20

1.65±0.61

抑郁

1.75±0.65

18

16.21

1.50±0.59

焦虑

1.67±0.60

23

20.72

1.39±0.43

敌意

1.55±0.71

14

12.64

1.46±0.55

恐怖

1.35±0.53

7

6.30

1.23±0.41

偏执

1.68±0.63

5

4.50

1.43±0.57

精神病性

1.50±0.58

1

0.01

1.29±0.42

  

  表一:法官SCL-90测试结果与全国常模比较

  据调查结果显示,单项分大于2分比例最高的因子项目是焦虑症因子,躯体化症状因子次之。接下去依次为强迫症因子、抑郁因子和敌对因子。从心理学角度来说,心理问题或症状产生的最核心的表征即是情绪上的不良反应。从调查结果来看,在职法官产生不良情绪的比例都很高。这显示出法官处于亚健康的心理状态,法官群体的心理健康状况明显不如普通人群。

  另外,我国社会公众在某种程度上对司法审判的心理需求是神化的,很多当事人认为到法院打官司应该像到ATM自动取款机里取钱一样便捷5),再加上我国本身人口多、案件数量多,客观上也要求案件审理要提速。这样就导致了我国成为世界第一个规定了审判时效的国家,审限也成为各级法院考核的重要指标。层级的压力传导会最终落实到每位法官头上,因此绩效利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很难想象,一天开三四个庭、接待了若干当事人后,法官还能保持较好的心理状态和情绪。

  其次,法官解决的往往都是社会矛盾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常常处于风口浪尖上,即使法官付出了努力,但是仍有一部分社会公众、当事人不理解、不满意,法官面临的社会认同压力逐渐增大。且如今,对法官工作的内部制衡和外部监督内容越来越多、力度越来越大,这些也成为法官不良情绪的来源之一。

  面临这样的境况,不少法官就不能像其他职业一般保持悠然自得的心态,不良情绪往往会在某一瞬间被点燃。

  (二)个别法官在职业认知上产生了误区。有的法官对自己的职业定位不清,忘记了自己是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也是正义的守护神这一角色,渐渐养成了唯我独尊的不良认知和意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他们心中的地位也变得无足轻重。在与律师等诉讼代理人接触的过程中,一些法官存在心理失衡的现象。有的法官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工作,甚至付出了比律师更多的劳动,收入却远远低于律师等代理人。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有的律师不负责任,一些本应他们做的工作却丢给法官,这更加剧了法官的心理不平衡感。因此,有的法官这种内心的不平衡感在与诉讼代理人接触中演变为不良情绪就会不由自主地流露出来。

  (三)职权主义思想严重。纵观中国法制史,一直以来盛行的均是司法行政一体化的强职权主义模式。民众心里更是根深蒂固地种植着包青天、狄仁杰等断案精英的形象6)。这样的司法偶像情结使得当事人理所当然地认为,对自己案件中的客观事实真相还原、证据收集采用等诸类事项法官是天然知晓的;有的法官自身也在本职业受到集体崇拜的意识里有所迷失,认为案件审理中的所有问题均应该由自己负责,行使职权时就容易强势化。这样,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活动的空间必然受到压制。而且,他们一旦有所逾矩,法官就易狂躁不安,势必导致情绪对立。

  (四)有的法官欠缺必要的庭审技巧和基本沟通技能,在庭审中不能很好地把控情绪。法官本应是坐于威严的审判台之上,引导原、被告双方辩论的人,但有的法官在审判台上坐不稳,极易被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情绪感染,丧失了庭审中的主导权;还有的法官坐不正,不能做到居中裁判,把自己当成了某一方利益的代表者,对方稍有不同意见,就代替当事人生气、沮丧,从而影响庭审的进行······凡此种种都是因为欠缺必要的庭审技巧和庭审艺术所导致。

  (五)我国大多数法官缺乏司法审判心理学的必要知识和辅导

  目前,我国处于审判一线的法官中一部分是非法学教育科班出身,另一部分法官虽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过专业的法学理论知识,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也同前一种法官一样未接受过系统的司法审判心理学的教育和培训。因此,大多数法官不会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来进行自我情绪的疏导和调节,从而造成了部分法官要面临因为情绪异常波动导致无法顺利案结事了的局面。

  (六)少数法官人文修养尚有不足。少数法官在法庭上不尊重当事人,甚至自己情绪失控,这都是人文修养不足、尚需加强的表现。

  三、加强法官情绪管理的原因和必要性

  若对于以上提到的问题不加以解决,将会对司法审判实务,乃至中国的法治进程产生巨大的伤害。因此,加强法官情绪管理于大于小都是有益无害的。

  (一)加强法官情绪管理是司法公正性和客观性的要求

  法官审理案件若把握不好自身情绪,最根本的危害是导致案件审理的非公正性和非客观性。如前面所列举的情形,若法官对当事人的陈述产生不耐烦的情绪,甚至中途粗暴打断,法官就不能完整地听清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就不能完整、清晰地了解全部案情,必然导致不能客观审理此案;若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情绪失控,常常会乱了方寸与阵脚,理不清案件审理的脉络,难以正确把握案件审理的方向;若法官忘记了自己中立裁判的位置,与一方当事人情绪对立,就容易有失偏颇,无法做到中立裁决、公平公正······既然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还是案件审理思路清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那么高情商的法官就可以也应当认识到,诉讼虽然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但并不是平息冲突的最优选择,他们会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官情商、正确把握好自己的情绪,使司法过程的有序、中立、公正得以保障,选择多元化途径和机制解决纠纷,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终极目标。

  (二)可以避免当事人心理落差,防止造成不良的审判效果

  由于法庭是决定当事人胜负和利益归属的关键场所,当事人在法庭上往往会比较敏感,法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语、情绪变化波动都会在当事人心里产生某种效果。曾经有过这样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当事人投诉一个法官说,法官在法庭上看了对方当事人十八眼,只看了自己两眼,从而据此认定法官有偏颇。这个事件看似有些夸张,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却值得深思。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这是他们今生第一次到法院打官司,法官的一举一动、情绪的细微变化都会在他们敏感的心里掀起波澜。因此,这种情况下,我们无从考证法官是否具有倾向性,但是法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举止和情绪会在当事人内心引发强烈的心理反应却是实情。

  而且,在心理学上有一个首印效应的说法,是说生活中一旦人们对某件事情或某个人形成某种印象,这种印象就会像沉落海底的锚一样固定在人们的思维里。正是基于此,一个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在与当事人接触时若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即使是公正、利好的裁判结果也并不能当然获得当事人的十分认可,也就达不到我们一直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法官情绪失控,司法威严和司法公信力将受到严重损害

  美国法学家泰勒认为,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并不能直接转化为对法律的信任,从法律服从到法律信任必须经由法律权威来转化。法律权威的可信度会直接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而这种信任可以分为程序信任与人格信任。前者是人们对程序公正和法律权威中立性的信赖。后者是人们对法律权威在实施法律行为过程中的人格方面的信赖7)。《香港法官行为指南》也指出,“法官无理责备律师,以令人反感的言语评论诉讼人或证人,及表现毫无分寸,均可能削弱外界对法官处事公正的观感”,“如果有理由令人觉得法官存有偏私,这样很可能使人感到不公平和受屈,更会令外界对司法判决失去信心”。转换到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来看,试想假如一个法官不能很好地管理自己的情绪,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会怎样看待这个法官?他们不仅会认为这个法官情商低,还会同时质疑他的办案能力。由此,不光某位法官的社会评价降低,法院的整体形象也会大打折扣,诉讼参与人们甚至会怀疑本次判决的结果是否公正、合法。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司法公信力便荡然无存。

  四、开展法官心态工程建设,加强法官情绪管理

  曲折、磨难和逆境常常是生活的主要内容,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不顺利的事,并因此产生种种不良情绪,如果不能很好地自我控制这些情绪,法官就会因为缺乏理智而无法很好地驾驭审判工作,就会因为情绪波动而使审判工作带上情绪化的色彩。因此,从法院整体来说,开展法官心态工程建设是十分有必要的。

  法官心态工程建设旨在研究并关注法官心态健康问题,帮助法官正确地评价自我、看待外在事物,增强对不良情绪甚至心理疾病的免疫和自我调适,提高对法院干警心态建设方面的管理水平。法官心态工程建设的内容如下:

  (一)理念教育:不断加强法官自身道德素质和法律修养,切实提高法官情商

  台湾著名法律人陈长文先生认为,“法官要想赢得别人的衷心爱戴,法庭不想被人藐视,法官就必须做到超然中立、精于判断、人格完整、办案公道、采证正确、不贪渎、有清风,裁判合乎法理人情。当法官做到这一点的时候,法庭内就会建立起一种信赖的气氛。当这样的法官多起来的时候,整个司法就会获得受人尊崇的社会基础”。日本《关于法曹伦理的报告书》中强调法官有义务尽量避免做出可能有损于一般公众信赖的言行和态度,有义务保持一定的品质。对审判的信赖是审判权威性的基础,与对法官人格的信赖和敬意密切相关。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指出,“法官必须在行为上无时无刻严守至高的标准,以维持公众人士对司法机构及法官执行司法工作的信心”8)。

  为此,首先应培养法官具备包容、超越、谦和、关怀等基本品德和素质,具备清醒的职业认知和高尚的精神境界。具备这样素质的法官才能在法庭上表现出一种超然的气度。法官在法庭上并无私利,亦不应带有成见。法官没有必要非要将某人定罪或者非要让某一方当事人败诉,法官只需保持开放的心态,认真聆听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在双方的对抗过程逐步接近案件事实,直到作出公正的判断。法官不得亦无需压制一方、纵容一方,不能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按照自己内心认知发表意见,不能随意打断发言,更不能随意驱逐当事人或律师,在遇到个别律师不够敬业或者律师对自己不够尊重时,应当能够从容应对,并且决不能把不良状态扩散到其他案件中。9

  其次,还应使法官做到在具体的言行举止上让外界感受到自己的公正,即表现公正。对于在法庭内的言行举止,应做到以礼待人。即使是为了保持法庭秩序和提高效率需要作出干预,法官也应当确保自己的干预手法不会影响法庭的公正,避免影响外界对法庭公正性的观感。

  (二)心理干预:加强法官心理学知识培训与辅导,指导法官运用心理学技术管理自身情绪

  法庭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的场所。因此,法庭上的心理学也应当是服务和服从于裁判这一核心功能,能够推动审判活动的有效、有序开展,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促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心理学上,关于倾听、沟通、信任关系的建立、心理影响、情绪的察觉等问题有一系列非常专业的技术,这些技术在法官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的关系时,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督促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多多学习心理学知识,用正确的心理学知识指导案件的审理过程。

  要指导法官学会正确的倾听技术,正确的倾听,意味着法官必须接受当事人的所有信息,而不仅仅是只拿出一个耳朵听,必须把全部注意力都放在当事人和代理人的陈述上。学习倾听的技术,要首先保持尊重与接纳的态度,倾听时要做到内心平静、心无旁骛,同时还要创造一个有助于沟通交流的环境;二要理解当事人内部的参照系10),对当事人的陈述保持开放的心理态度,不以自己的态度或认知态度来影响对来访者的理解;三要正确接收并理解、捕捉当事人表达时的言语信息;四要激励当事人倾诉,不能粗暴打断;五要做到对背景和差异的理解。11

  在案件审理以及与当事人、代理人接触时,法官应建立自我知觉,要不断提醒自己,让自己能够觉察到自己的精神状态,包括提醒自己是否处于焦虑状态,是否已经表现地太过强势,是否对当事人的陈述产生不耐烦甚至厌恶心理等。建立自我知觉能够使法官对自我情绪有清醒的认知,随时察觉自己情绪的变化,随时调整,防止不良情绪的蔓延和扩散······

  法院在管理上要进行心理干预,建立法官心态健康服务机制。要开展经常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探索法官可接受的心理咨询的实现形式,还要充分运用心理状况信息,建立一套法官心理检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做心理测评,并将此建立法官的个人心理档案12)。并把此项参数作为法官评奖树优、晋升的参考之一。

  (三)技能培养:加强庭审技巧培养与学习,督促法官不断提升职业技能

  从上文列举的不良情绪的例子以及对其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有些法官在庭审中之所以无法很好地掌控自己的情绪、情商不高,与缺乏必要的庭审技巧也是有很大关系的。因此,法院要加强法官在庭审语言表达、情绪控制等方面的培训与锻炼,提高法官的庭审技能。在庭审中,法官要注意语言的规范、准确、简洁,语速要平稳,语调适中。法官在庭审中应尽量做到不露声色,不要轻易表露自己的情绪变化,即使遇到突发状况,也要尽量控制情绪,避免惊慌失措,同时积极思考应对之策,用平缓的言语处理好问题,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另外,法官还应当善听慎言,庭审中要注意认真倾听当事人的发言和陈述,鼓励双方互相发问,从中探明事实真相。在必要时可以适当发问,但注意不要咄咄逼人,使当事人感到压迫感。更不能表现得有所偏私,对一方发问过多,避免当事人形成对法官的心理对抗,造成法庭上不良情绪的蔓延。

  (四)制度完善:不断完善审判程序设计,从制度上掌握法官情绪的走向

  在美国的法庭上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程序设计,叫席前会议(Bench Meeting),是指法官在庭审中召集双方律师到审判席前进行一些简单讨论。席前会议的内容甚至包括提醒他们在法庭上说话不要火药味十足,注意一下自己的职业形象。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法官认为不能当着当事人的面指责律师,否则,律师当场丢了面子就会在心理上与法官形成对立,进而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仔细研究一下这个程序设计的原理,其实就是担心法官会因为庭审中辩论过于激烈或出现突发状况而无法正确把握自己的情绪的一种预防策略。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此种设计,但是在我们的法官心态工程建设项目中可以考虑吸收采纳诸如席前会议、证据交换等形式。

  (五)管理创新:改革法院管理制度,实现法官自我实现的需求

  1.健全法院用人机制,建立合理的岗位职责制:定人定岗,明确责任,以防由于岗位职责失衡造成的苦乐不均;帮助法官个体了解滋生的人格特质,盘点能力参数,评估外部环境,找准最佳的职业坐标,根据每位法官的不同情况安排相应的岗位职务,实现自我发展与法院发展需要之间的契合。

  2.进行人性化管理,满足法官获得尊重和正常交往的需要。在法院管理中加强民主化,使法官真正参与到法院管理中来;法院领导重视与干警的情感沟通,提高法官对审判事业的情感忠诚度;建立积极向上的法院文化,营造适度宽松、舒适的工作氛围;经常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引导法官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理念;建立奖惩分明的工作机制,增强法官工作的积极性。

  

  

  

  

  

  

  

  

  

  

  ( 1 )杨凯,《裁判的艺术—法官职业的境界与追求》,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页。

  2)李群星:《和谐意境下的法官情商》,载于http://www.docin.com/p-258710453.html,于2013年4月27日访问;

  3)邹碧华:《法庭上的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4)杨凯,《裁判的艺术—法官职业的境界与追求》,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页。

  5)邹碧华:《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载于http://blog.sina.com.cn/s/blog_a325b14401018wib.html,于2013年4月28日访问。

  6)邹碧华:《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载于http://blog.sina.com.cn/s/blog_a325b14401018wib.html,于2013年4月28日访问。

  7) See Tom R. Tyler:《Why People Obey the Law》,Yale University,1990,p.4.

  8)(日)森际康友编:《司法伦理》,于晓琪、沈军译,商务印书馆2010版,第286—287页。

  9)邹碧华:《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载于http://blog.sina.com.cn/s/blog_a325b14401018wib.html,于2013年4月28日访问。

  10)(英)Richard Nelson-Jones著:《实用心理咨询与助人技术》,江光荣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内部参照系,是指当事人理解事物的角度和方法;

  11)邹碧华:《法庭上的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14页。

  12)马贤兴:《法官心态建设若干问题的探讨》,载于 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8/11/369033.shtml,于2013年5月5日访问。

  

关闭

版权所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03号 电话:0543-3365914 邮编:25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