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和博弈:司法审判应对网络舆论的成功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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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7日 | |||||||||||||||||||||||||||||||||||||||||||||||||||
崔晓鹏 论文提要:伴随网络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媒体开放、多元、及时、互动等新特点极大提高公众对热点司法事件参与度,拉近公众与司法距离的同时,也形成“公众陪审”舆论场左右于司法审判。近年来,司法审判屡屡深陷网络舆论涡漩,舆论与司法间关系展示给外界更多的是对立与冲突。本文尝试以司法审判应对网络舆论置若罔闻、弹压消灭、妥协迎合的对立模式与利用引导的合作模式为语境,以博弈论中负和博弈与正和博弈的博弈结果为视角,分析得出:在对立语境下,无论是司法“枪毙”舆论还是舆论“绑架”司法,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间是两败俱伤的负和博弈;而在合作语境下,舆论参与监督司法,司法回应引领舆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间是互动共赢的正和博弈。作为新媒体场域下的法院要把握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的传播规律,善用网络“水波效应”,主动传递司法“正能量”,并创新应对理念和策略,破除网络舆论“眼球情结”“偏激共振”“谣言法则”“腐败猜想”的传播法则,减少舆论“负能量”,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从负和博弈到正和博弈的转变,真正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互动共赢、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全文共9697字) 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两者之间取舍。 ——[美]胡果·L.布莱克
一、新媒体促成“公众陪审”舆论场(1)的背景解读 (一)现实聚焦:“公众陪审”舆论场悄然而至 “新媒体”(new media)这一概念于1967年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cbs)技术研究所所长戈尔德马克(P.Goldmark)率先提出,伴随网络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21世纪初开始在我国流行。所谓新媒体是指“基于数字技术产生的,具有高度互动性非线性传播特质,能够传输多元复合信息的大众传播介质”。(2)新媒体开放、多元、及时、互动等新特点极大提高了公众对热点司法事件的参与度,拉近了公众与司法的距离,形成了“公众陪审”舆论场。即关心热点司法事件的公众“陪审员”,在新媒体搭建的“虚拟法庭”中“在线陪审”案件,通过发布、转发、评论等方式形成“陪审”意见,经新媒体集散和发酵成为网络舆论,现实中作用于司法审判。据统计,截止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达到5.64亿,手机网民增长18.1%至4.2亿。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网民中微博用户比例达到54.7%。(3)由此可见,潜在公众“陪审员”数量十分庞大,司法参与度和关注度空前提高,司法审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 (二)抽丝剥茧:“公众陪审”舆论场全貌展现 新媒体时代呈现出迥异于传统媒体时代的新特点。传统媒体时代是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话语权”集中在媒体和社会精英阶层手中,普通公众表达渠道极其匮乏,舆论形成过程缺乏互动和批判,易形成“一边倒”舆论氛围。而新媒体时代是多点对多点的传播,舆论场具有“舆论主体的匿名性与参与渠道的广泛性、传播空间的无界性与意见汇聚的实时性、议题生成的自发性与舆论发展的不确定性、价值观念的多元性与价值取向的批判性、意见表达的失范性与群体行为的极化性(4)”(5)等特征。这些新特征,使网络舆论具有了多元性、易变性、不可控性等特点。 (三)实证分析:“公众陪审”舆论场实践验算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仅存在于审判流程进行中,在审判前、审判中以及审判后,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都是巨大的,主要表现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三种作用力,即审判前的影响力、审判中的干预力、审判后的评价力。(6)目前,我国司法与舆论的碰撞或交锋前所未有且引人注目,传统媒体的“媒介审判”已演化为新媒体的“公众陪审”,司法频频陷入被舆论围攻的尴尬境地。笔者选取2家论坛、2家微博和2家搜索引擎,通过公众对许霆案(7)、药家鑫案(8)、李昌奎案(9)、吴英案(10)等热点司法事件关注焦点、关注度及司法回应结果的实证分析(详见表一),证实关注热点司法事件的公众“陪审员”成千上万甚至百万,"公众陪审”舆论场已悄然而至,网络舆论正作用于司法审判,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左右审判,网络“围观”的力量不可小觑。 表一:“公众陪审”之于司法审判的实证分析(11)
二、对立与合作应对模式语境下的博弈考量 (一)对立合作:司法审判应对网络舆论的模式选择 “网络舆论是指公众(主要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的互动,公开表达对自己所关心的话题、某些有争议的公共事务或焦点问题,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意见和言论的综合”,(12)是客观存在的,司法只能选择应对舆论的模式,却不能遏制舆论的传播和扩散。实践中,司法审判应对网络舆论主要有四种可选模式:一是置若罔闻型,即对网络舆论采取冷漠、无视的态度,信守“沉默是金”甚至听之任之,以不回应或不屑回应来应对网络舆论;二是弹压消灭型,即试图采取“封、堵、删”等简单粗暴的手段控制消灭舆论的传播和扩散;三是妥协迎合型,即在网络舆论形成对司法审判的巨大压力后,不顾司法公正,一味妥协迎合舆论,损害司法独立;四是利用引导型,即让理性网络舆论参与监督司法审判,引导非理性网络舆论趋于理性,减少对司法审判负面影响。下面笔者将以司法审判应对网络舆论置若罔闻、弹压消灭、妥协迎合的对立模式与利用引导的合作模式为语境,以博弈论中负和博弈与正和博弈的博弈结果为视角,通过对博弈结果及原因的分析,重新对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进行思考、审视与定位,以期找到两者合作的契合点,实现两者的互动共赢。 (二)两败俱伤: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间的负和博弈 负和博弈是指双方冲突和斗争的结果是所得小于所失,总和为负数,也是一种两败俱伤的博弈,结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13)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间负和博弈主要发生在置若罔闻、弹压消灭、妥协迎合的对立语境下,即司法“枪毙”舆论,亦或舆论“绑架”司法。 1.负和博弈的结果分析 (1)司法“枪毙”舆论,加剧舆潮涌动。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民意的体现,司法对舆论置若罔闻或弹压消灭必然让公众产生一种受挫感,引发公众对司法更大的“口诛笔伐”。例如,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中,云南昭通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云南高院二审没有理性审视、引导舆论,武断改判死缓,结果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在巨大的舆论压力面前,案件由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死刑,致使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丧失殆尽。 (2)舆论“绑架”司法,干预独立审判。个案中的舆论具有合理动机的非合理性,舆论中的法律价值性往往包涵着道德诉求,司法面对舆论的越界干预一味妥协迎合,让舆论“绑架”了司法,形成“网络媒体审判”,必然干预独立审判,影响公正司法。例如,药家鑫案中,因虚假的“官二代”身份致使群情激奋,面对异口同声要求判处死刑的众声喧哗,西安中院向旁听人员发放《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征求量刑意见,不能不说司法审判受到了舆论的影响。 无论是司法“枪毙”舆论还是舆论“绑架”司法,从表面看是一输一赢的“零和博弈”(14),但从深层考虑,网络并不虚拟,“貌似散乱无稽甚至蛮横暴戾的网络舆论背后,潜藏着当下中国‘草根民主’与‘底层正义’的强烈诉求 ”(15)。网络是现实的镜子,置若罔闻、弹压消灭、妥协迎合都不利于现实社会中深层矛盾的化解,加剧现实中公众与司法的对立,在这样的较量中没有赢家,实质上是两败俱伤的负和博弈。 2.负和博弈的原因考究 (1)司法逻辑理性与舆论道德感性间的冲突。司法审判是按照法定程序根据证据衔接分析判断来还原案件事实,根据法律规定,遵循严密的司法推理逻辑进行裁判的过程。而网络舆论是感性、理想化的,尤其在媒体的有意渲染下,舆论的道德和情感诉求有时被无限放大,法律和理性的含量被压缩,在司法审判一旦与公众认知产生差异,舆论将通过道德的名义干预司法,左右审判。 (2)司法法律事实与舆论“谣言法则”间的冲突。司法认定的事实是按照法定程序遵循证据规则认定的法律事实,而网络舆论中的事实往往是“偶然的事实,创造性的想象,情不自禁的信以为真,这三种因素便会产生一种虚假的事实”。(16)基于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认定事实的不同,对同一事件完全相反的判断也就不足为奇。 (3)司法“沉默是金”与舆论“腐败猜想”间的冲突。司法实践中,面对汹涌的网络舆论,司法机关在“越抹越黑”心理驱使下往往选择沉默,这种舆论中的“失声”会加剧公众的“腐败猜想”,造成舆论对司法更大的误解。 (三)互动共赢: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间的正和博弈 “在冲突中有合作、在斗争中有妥协,最后达成一种整合性的平衡,实现公共利益与价值的最大化,收到“共赢”之效,博弈论称其为正和博弈。”(17)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间正和博弈主要发生在利用引导的合作语境下,即网络舆论参与监督司法审判,司法审判回应引领网络舆论。 1.正和博弈的结果分析 (1)舆论参与监督司法,避免“权力操纵”保障审判独立。当前司法未实现真正独立,司法审判面临最大干预是公权力的干预,“超越于司法之上的被滥用的公共权力才是最可怕的东西,它会在多大范围内毁灭个案正义和实质合理性,只受两个因素的限制,一个是它自身的能力,再一个是它的兴趣”(18)。舆论通过对权力干预司法的阻击,减轻司法压力,避免“权力操纵”,保障审判独立。 (2)司法回应引领舆论,消除“偏激共振”(19)实现“理性共鸣”。“公众陪审“舆论场意见表达的失范性与群体行为的极化性使舆论形成过程中裹挟着一定的负面情绪和非理性因素。司法通过审判、公开、宣传、回应,引导公众按照司法的路径进行思考和评价,使舆论尽可能在理性的状态下参与司法,在对司法的评价过程中尽量剔除非理性和道德诉求的成份趋于理性,消除“偏激共振”实现“理性共鸣”。 2.正和博弈的原因考究 (1)共同的正义追求。“作为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两个基本要素,司法和网络的关系不应是对抗,而是协调和平衡,两者的相互对立只能服务于社会公正的最终需要。”(20)换言之,网络利用舆论来评判是非,弘扬正气,追求道德上的公平正义;司法运用法律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法律上的公平正义。无论是网络舆论还是司法审判,公平正义是两者追寻的共同价值目标。 (2)共同的民意实现。网络舆论是民意的重要载体,也是民意的重要表征,尽管鱼目混杂的网上舆论并不能和民意完全画等号,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舆论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多数人的民意。而从立法的运行过程来看,立法本身就是一个反映民意的过程。司法审判作为法律的适用过程,从本质上来说是实现民意的过程。因此,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在实现民意上具有一致性。 综上,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间不仅存在两败俱伤的负和博弈,更存在互动共赢的正和博弈。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实质是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我们不能完全忽视网络舆论的影响而片面强调个案正义,更不能为迎合网络舆论而对司法公正置若罔闻,应在积极利用网络舆论正面效应为司法审判服务的同时极力避免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越界干预,使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三、网来网去与线上线下“对话-沟通”的策略选择 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多元、易变、杂乱的网络舆论完全可以在司法的运作过程中被合理的评估、过滤、汲取,且通过回应引领实现重新塑造。新媒体时代的法院要“着力加强对现代新闻传播规律的把握,善待媒体,善用媒体,提升新媒体时代与社会的沟通能力”(21),通过网络水波效应的发挥和舆论传播法则的破除,在“对话-沟通”中走向正合博弈。 (一)网来网去:善用网络水波效应,传递司法“正能量” “水波效应固然可以作用于夺人眼球的事件、偏激极端的观点,同样也可以传递主流的价值、理性的思考、积极的声音。”(22)作为新媒体时代的法院要不断提高媒介意识和媒介素养,善用新媒体发布法院系统工作动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普及司法常识,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和认同,抢夺舆论传播中的话语权,积极发挥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的作用。 1.开通法院政务微博。微博作为一种可以及时发布和分享信息的新兴网络传播工具,其及时性、互动性、广覆盖等特点正日益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法院要开通自己的政务微博,当司法热点事件发生后,可以充分利用微博迅速作出反应,将事件的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传达给公众,并与媒体进行专题策划,引导公众议题,增强与网友的互动沟通,增加彼此信任,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实践中,河南高院“豫法阳光”、广东高院“法耀岭南”、上海高院“浦江天平”等法院微博的建立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3) 2.开通法官个人微博。法官也是网络时代的公民,也是网络大潮中的一员,网络舆论中应该有话语权,法官开通个人微博,积极行使话语权,才能主动引导网络舆论。法官要提升自己的媒介素养,运用自身专业法律知识,用微博这种公众喜闻乐见的沟通工具宣传法律,解疑答惑,满足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新需求、新期待。 3.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发言人准确及时传递信息的行为可以在第一时间与社会搭起沟通之桥,并对特定情事的起因、性质、进展定性,从而降低谣言传播和信息扭曲的几率”。(24)司法审判在网络舆论监督下,一味强调“回应”让法院处在被动的境地,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行使话语权,在热点司法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形成官方意见,自设议题引导公众注意,并整合媒体发挥关联效应,通过网络新闻发言人抢占舆论高地,传递司法“正能量”。 (二)线上线下:破除舆论传播法则,减少舆论“负能量” 网络舆论是柄“双刃剑”,司法必须改变被动应对的局面,以积极主动的策划,通过主流媒体“稳压功能”的发挥、法院自己“意见领袖”的培育、司法公开的强化和司法作风的转变,破除网络舆论传播法则,减少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 1.善用主流媒体“稳压功能”,化解“眼球情结”。为吸引公众眼球,网络信息发布有时呈现“语不惊人死不休”态势,“标题党”在网络上的几度创作加剧了碎片化、虚假化信息的传播。面对碎片化、虚假化的网络信息,法院要善于运用新浪、网易、搜狐、腾讯等门户网站和《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传统主流媒体进行专门报道,澄清事实真相,化解网络舆论传播的“眼球情结”,改变网络虚假信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的不利局面。 2.培育法院自己的“意见领袖”(25),消除“偏激共振”。 “当‘信息流’以可以更为畅通地到达受众时,‘意见流’的传播就显得更为重要,发挥这些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重视对这些网络‘意见领袖’的培养与引导,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6)换言之,当司法热点事件发生后,浩如烟海的信息鱼龙混杂、真伪难辨,众声喧哗的表达众说纷纭、人云亦云,容易使网民陷入混乱、盲从、摇摆不定甚至无所适从的状态,这个时候就需要网络“意见领袖”站出来,对信息进行判断,对事件进行评价和表态,而他们的意见将深刻影响着网民。因此,一方面对根植于论坛、博客、社交网站、微博等网络交流平台中的“意见领袖”,法院要积极主动与其沟通,让其成为监督司法公正的力量,让其成为促进司法和公众交流的有效纽带;另一方面,法院也要在法官队伍、法学家、媒体工作者、社会活动家中有意识的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意见领袖”队伍,旗帜鲜明的树立舆论领袖,培养权威意识,强化主流言论,孤立非主流言论,消除“偏激共振”实现“理性共鸣”。 3. 强化司法公开,破除“谣言法则”。“谣言止于公开,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27)既然网络可以为谣言插上“隐形的翅膀”,那么网络也可以为真相正本清源。如果司法权威发布频频失语,有效信息传递不畅,真相被有意隐瞒甚至扭曲,那么就为谣言疯狂生长提供了肥沃土壤。因此,法院要强化司法公开,让审判过程公开且透明,信息发布充分且全面,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司法案件,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公众按照法律的逻辑思考问题,减少舆论的非理性因素。对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质疑,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网上判后答疑制度,回应公众质疑,消除公众疑惑,使网络谣言无立锥之地,随风飘散,销声匿迹。 4.转变司法作风,驱散“腐败猜想”。网络舆论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世界的映射,在当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不足的境遇下,公众对司法腐败的一些猜测想象由于不时得到“印证”而不断加深,逐渐固化为条件反射式的成见,当对裁判结果不满就习惯性想到司法腐败。因此,法院必须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司法作风无小事,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力量,作风就是公信力”。(28)通过转变司法作风,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消除公众成见,驱散“腐败猜想”。 结语:超越负和博弈走向正合博弈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曾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两者之间取舍。”(29) “言论自由的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的法院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统一体,司法独立对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排斥性,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30)无论是网络舆论还是司法审判都有其限度所在,把两者对立起来只能是一种“负和博弈”,只有超越二元对立和单向度思维的“负和博弈”走向互动共赢的“正和博弈”,真正实现两者双向适度制衡的互动关系才是最佳选择。新媒体时代司法审判要摒弃对网络舆论的“傲慢与偏见”,善待善用新媒体,不断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学会并善于在新媒体开放、互动中行使审判权,通过“对话—沟通”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互动共赢、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1)舆论场是各种意见相互作用的时空环境,无数的个人意见在“舆论场”的作用下,经过多方的交流、碰撞、协调、组合后,会以较快的速度形成舆论,并有加速蔓延的趋势。而构成“舆论场”的主要因素是同一空间人们的相邻密度和交往频率较高,空间的开放程度较大,空间感染力和诱惑程度较强,具备这些要素往往可以在这一空间形成舆论场。刘建明:《舆论传播》,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页。 (2)邵庆海:《新媒体定义剖析》,载《中国广播》2011年第3期,第66页。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整体网民发展状况—第3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报告(上)》,载《互联天地》2013年第1期,第88页。 (4)所谓群体极化是指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领域里,志同道合的团体会彼此进行沟通讨论,到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只是形式上变得更加极端了。[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7页。 (5)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课题组:《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的机遇和挑战》,载《光明日报》2012年3月27日,第15版。 (6)三种作用力表述详见郭卫华主编:《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56-357页。 (7)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发现ATM机故障,利用每取1000元仅扣1元的漏洞取款17.5万元后携款潜逃,一年后落网,2007年12月广州中院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判决后舆论一片哗然,普遍认为判决过重。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8)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因网络对其虚假“官二代”身份和李玫瑾教授“弹琴强迫杀人”论的炒作让此案达到舆论沸点。西安中院在开庭审理此案时向旁听人员发放500余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征求量刑意见,这种做法不得不说法院审判工作受到了舆论的影响。2011年4月西安中院一审以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5月20日陕西高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9)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年7月昭通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 2011年3月云南高院二审改判死缓,此结果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各种说法众说纷纭,云南高院迫于舆论压力于2011年8重审此案,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2011年9月29日,李昌奎被执行死刑。 (10)2007年3月16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金华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死刑判决引发公众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等一系列问题的大讨论,认为吴英罪不至死。2012年1月浙江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院核准。2012年4月最高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1)表格中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4月26日,是搜索“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吴英案”等关键词显示的结果,天涯社区、强国社区、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数据均为主贴数,不包括评论及转帖数。 (12)安珊珊:《网络舆论:从概念到属性的理论溯源》,载《东南传播》2012年第6期,第21页。 (13)百度百科:《百科名片》,载http://baike.baidu.com/view/1370321.htm,于2013年4月20日访问。 (14)零和博弈指参与博弈的各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百度百科:《百科名片》,载http://baike.baidu.com/view/196849.htm,于2013年4月20日访问。 (15)郭卫华主编:《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页。 (16)[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闫克文、江红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56页。 (17)程汉大:《正和博弈是立宪成功之道》,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21页。 (18)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19)传播学研究发现,身处舆论场的个体容易有这样的倾向:部分人较为偏激的观点,在交流互动中不断强化,甚至走向极端,变为群体极化中负面观点的集体宣泄,从而形成与“沉默的螺旋”相对应的“偏激共振”现象。吴焰:《如何消除“偏激共振”—新媒体时代的舆论法则思考之二》,载《人民日报》2012年2月28日,第4版。 (20) [美]唐纳德·M.吉尔摩、杰罗姆·A.巴龙、托德·F.西蒙:《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7页。 (21)孟建柱:《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载《求是》2013年第4期,第7页。 (22)张铁:《善用网络“水波效应”—新媒体时代的舆论法则思考之六》,载《人民日报》2012年3月3日,第4版。 (23)据不完全统计,河南高院“豫法阳光”微博开通以来,先后发布信息1.8万余条,粉丝数量超过300万人。广东高院“法耀岭南”微博开通以来,发布信息1731条,粉丝数量达36万人。上海高院“浦江天平”微博开通以来,共通过微博平台发布信息5万余条,与网友互动1.8万余次。如“法耀岭南”微博2012年2月29日对社会关注的美国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庭审过程进行了图文直播,并第一时间发布了案件的裁判结果。2012年6-7月,“豫法阳光”微博开展了“走基层、进法庭”活动,先后对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柳林法庭法官郑文文一天的工作生活情况及多位法官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进行了全景式的展示,直观展现了基层法官们的“原生态”,被网友大量转发和评论,为网友了解法官、了解法院提供了更多便利。孙军工:《提升新媒体使用能力构建多媒介立体化的司法公开平台》,载http://www.court.gov.cn/xwzx/rdzt/2013qglh/zxft/,于2013年4月18日访问。 (24)郭卫华主编:《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6页。 (25)意见领袖是指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他们在大众传播效果的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中介或过滤的作用,由他们将信息扩散给受众,形成信息传递的两级传播。百度百科:《百科名片》,载http://baike.baidu.com/view/368550.htm,于2013年4月20日访问。 (26)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课题组:《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的机遇和挑战》,载《光明日报》2012年3月27日,第15版。 (27)李泓冰:《用信息公开、报道全面扑灭网络谣言》,载http://opinion.people.com.cn/GB/223228/16947482.html,于2013年4月26日访问。 (28)王胜俊:《司法作风无小事》,载《法制资讯》2011年第4期,第1页。 (29)[美]霍德华·鲍:《宪政与自由:铁面大法官胡国·L.布莱克》,王保军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30)郭卫华主编:《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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