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绝履行腾退房屋义务抗拒执行
【基本案情】
季某与郭某、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博兴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季某于2023年4月10日前返还涉案房屋。调解书生效后,季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郭某、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登门送达腾房通知书并张贴腾房公告,腾房期限届满后季某仍在该房屋内居住拒绝腾房,执行干警再次登门沟通时,季某拒不开门并隔门辱骂干警,在被强行破门后又推搡办案人员,造成极坏影响,法院当即对其予以拘传,加以惩戒教育,并迅速整理季某拒执材料移送至公安局。
季某母亲在季某被拘传后主动与办案人员联系。法院干警将季某母子带至该院建立的全省首家失信警示教育基地,出示失信人员惩戒案例并耐心进行警示教育,告知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季某母子经教育主动表示愿意腾退,并于当晚连夜腾空住房,法院据此解除季某拘留措施,成功执结腾房“骨头案”。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逃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法律的严厉制裁。被执行人拒不搬离他人房屋,严重妨碍法院执法,是一种抗拒执法、阻碍执行的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罪。对存在拒执行为的被执行人,进行失信警示教育,启动拒执程序,是一种惩戒,也是一种催促,在刑事措施压力下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更加高效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实现,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某厨业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转让股权获款未如实申报并挪用被提起自诉
【基本案情】
莱州市某厨房设备公司与山东某厨业公司挂靠经营纠纷案件,博兴法院共受理了三起案件,合计标的额211.9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两次恢复执行均未能有效执行到位。在第三次恢复执行后,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李某于2021年1月1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公司在山东某商务会展有限公司约0.1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某,李某按照被执行人的要求,于2020年12月1日、2日、3日分三笔将50万元转让款转入高某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未申报该5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并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申请执行人向博兴法院提起拒执罪自诉。博兴法院成立专案组,抽调执行局、刑庭、审管办精干干警参与办案,确保依法依规推进,经开庭审理后,法院决定对一名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主动和法院、自诉人联系,承诺全额还款,并于3日后先行交付170万元至执行账户;后将余款全额交付至法院,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某厨业公司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考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还通过转移股权的方式偿还其他债务,抗拒法院执行。该公司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该案处理中,法院审执部门密切协作,高效开展线索甄别,通过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的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维护了其合法权利,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较好的教育引导意义。
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隐瞒实际经营信息、不如实申报财产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日6时43分许,沈某某驾驶四轮电瓶车与郭某云驾驶的二轮电瓶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惠民法院判决沈某某赔偿郭某云经济损失224 457.86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传唤沈某某到庭申报其个人财产状况,沈某某对名下鲁MGG255徐工牌起重机未汇报,且隐瞒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执行人员进一步查明,沈某某为逃避执行义务,于2022年8月5日将其名下在阳信县翟王镇徐家村常年经营的“阳信县翟王沈家烧鸡店”店铺予以工商注销,当日由其女儿沈某霞工商注册“阳信县翟王镇徐家村肉食副食超市”店铺,但仍由其实际经营。
因被执行人沈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于2023年3月16日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沈某某又因未如实报告一年内财产变更情况,于2023年4月10日被法院罚款3 000元。惠民法院将沈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惠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以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沈某某在申报财产是不如实申报自己名下财产信息,同时不如实申报自己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隐匿其实际经营情况,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经过与公安、检察机关高效配合,依法追究沈某某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以协议离婚方式放弃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阳信法院判决毛某某赔偿赵某某损失317771.36元。法院在执行阶段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与其丈夫牛某协议离婚,约定二人婚后共同购置的位于商店镇政府驻地、兴商三路以北鑫星集贸市场商铺归牛某所有,毛某某自愿放弃应得份额。阳信法院依法向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毛某某收到文书后未履行生效判决,亦未申报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3 年 4 月 6 日,毛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处以司法拘留 15日。阳信法院将毛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 年7月31日,阳信法院以被告人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实践中,往往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被执行人毛某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考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还与丈夫共谋以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丈夫名下,抗拒法院执行。其与丈夫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司法公信,为企图实施类似拒执行为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有较好的教育引导意义。
吴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
——冒用他人银行卡领取工资等方式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吴某某、刘某(夫妻关系)向赵某某借款,邹平法院判决刘某、吴某某偿还赵某某借款29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多年来在邹平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上班,月工资近4000元,其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为逃避债务一直将工资打入其亲属吴某1名下银行卡内,且其名下正常经营的饭店收款码也是用其他人身份办理。
在赵某某第一次申请执行期间,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吴某某每月偿还1000元,但吴某某从未按照约定履行过协议规定的还款义务,而且其有虚假报告财产、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性质严重。法院将本案移交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经邹平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以吴某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判决生效后,在其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为了躲避执行,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码获取收入,且构成情节严重,属于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构成拒执犯罪。在该案处理中,法院审执部门密切协作,高效开展线索甄别,最终依法追究吴某某的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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