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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对颜柯等人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9日

  4月4日,中院对被告人颜柯、刘海彬等人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颜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海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秀锋、赵青华、杜延渤、赵文科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

  滨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海彬因段刚欠其200万元借款于2012年下半年扣留了段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徐工集团的两台起重机,徐工集团于同年10月25日到徐州警方报案,称被邹平县段刚诈骗了两台起重机,价值1 600余万元。同年11月22日上午,徐州民警吴坤、黄升、协警朱巨平、张林虎到邹平县找刘海彬调查取证,徐工集团工作人员同行配合。当日晚,徐州民警一行进入刘海彬家中调查,徐工集团公司员工趁机驾驶起重机离开,刘海彬随即报警并与徐州方来人发生冲突。邹平警方出警后,将徐州方来人护送至徐州警车停放处,六人决定立即驾车返回徐州。

  被告人刘海彬因对抢车行为不满,纠集被告人吴秀锋、颜柯、赵青华、杜延渤、赵文科等人分别驾乘车辆追赶徐州方人员。当追行至邹平县城黄山三路、黛溪四路路口附近时,吴秀锋驾驶车牌号鲁MJN717的奥迪Q7越野车超越徐州警车在前拦截,刘海彬指使颜柯驾驶车牌号鲁M9S561的长城越野车冲撞徐州警车,致徐州警车熄火,然后颜柯持刀、赵青华、杜延渤、赵文科等人持木棍在刘海彬的唆使下将警车玻璃砸碎,刘海彬窜至警车前部持手电朝车内照射,颜柯还持长刀向车内乱捅,致乘坐在警车后排座最右侧的黄升背部被刺两刀。受伤民警黄升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升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刃长刀类)刺伤右背部致右肺、上腔静脉破裂致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砸警车损失价值为17 735元。

  滨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海彬因债权问题与徐工集团工作人员及徐州民警发生冲突,在当地公安机关出警并做处理后,为泄私愤、逞强报复,组织被告人吴秀锋、颜柯、赵青华、杜延渤、赵文科持械驾车追赶徐州方来人,指使颜柯驾车追赶、拦截、撞击警车,并指使多人持械打砸警车,在公共场所滋事;在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中,被告人颜柯在明知车内有人的情况下持长刀打砸警车并朝车内捅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并最终致乘坐在警车内的一民警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海彬作为本案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应对各被告人的全部行为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亦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秀锋、赵青华、杜延渤、赵文科积极参与追逐、拦截徐州警车,情节恶劣,持械打砸警车、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但其四人与同案犯颜柯的杀人行为并无意思联络,故对其四人应以犯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对六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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