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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法院对两起非法行医案件进行宣判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3日

    近日,惠民县法院对两起非法行医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田某、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被判处罚金一万元、两万元。

    田某中专毕业后,一直在当地打零工,未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2009年10月以来,田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惠民县某村开办了“天天药店”,在该药店内从事打针、输液等诊疗活动。2010年8月3日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被惠民县卫生局责令停止并罚款三千五百元。在利益的驱动下,田某不知悔改继续从事无证诊疗活动。2011年1月8日田某被惠民县卫生局再次处罚,罚款人民币八千元并责令停止一切诊疗活动。2013年7月27日,田某在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时被惠民县卫生局执法人员查获。

    无独有偶,家住惠民县某镇的吴某也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山东省乡村医师执业证书》脱审失效的情况下,在自己注册成立的慧欣药房内从事打针、输液等诊疗活动。2011年5月8日、12月21日,吴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惠民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二次后继续从事诊疗活动。2013年7月25日,吴某在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时被惠民县卫生局执法人员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吴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却仍不改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被判处以上刑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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