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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换来一年有期徒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5日

    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这句俗语用在被告人刘某某身上再恰当不过了。近日,因自己在法院有被执行案件,担心法院将拆迁补偿款扣划,偷偷把 15万余元转移到他人信用卡上后全部用于个人支出,被发现后被告人不仅把款项全部交到法院,还换来一年有期徒刑。

    2005年6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所有的变形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等人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 619548 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等人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被害人近亲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除保险公司协助执行保险赔偿款200000 元,拍卖涉案变形拖拉机成交款86275.13元外,在近八年的时间里,刘某某未履行任何赔偿义务。2013年6月3日,刘某某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领取了15 万余元补偿款,为防止该笔款项被法院划拨、冻结,刘某某将上述款项转移到同村村民王某的账户,全部用于个人支出。博兴县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判决后,刘某某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刘某某自愿将转移的款项15万余元交至法院,用于履行原判决中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二审法院认为其具有悔罪表现,遂对其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 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刘某某即属该通知中第(一)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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