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孙某林代表葫芦岛安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来到沾化区人民法院,将分别印有“依法为民做主,执行替民解忧”和“一心一意为民办事,依法办案快速到位”的锦旗,送到案件承办法官张洪海手中,表达了其对法院秉公执法、一心为民的感激之情。2013年1月12日,沾化法院立案受理了沾化县检察院诉孙某林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承办法官张洪海第一时间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并及时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林驾驶一辆重型罐式货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05KM+900M处时,与行人无名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无名氏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孙某林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并积极缴纳赔偿保证金39万余元。山东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费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由其转交。”因本案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被告将赔偿金缴纳至交警部门。当孙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死亡赔偿金是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而本案死者身份不明,不能确认赔偿权利人为由拒不赔付。后辽P03785/辽P0790挂重型罐式货车的登记车主葫芦岛安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沾化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南票支公司应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9万余元。2019年10月9日,沾化法院以对于无名死者案件中侵权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做法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在法院及张洪海法官的积极协调下,2020年3月6日,法院将原告缴纳的赔偿金支付到滨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账户,上诉人安信运输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的层层授权,具有提取保管对无法确认身份的受害人的赔偿款的职权。上诉人将赔偿款支付给滨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行为系向经法律授权的机构支付赔偿金,其请求被上诉人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应当予以支持。2020年3月24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葫芦岛安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损失39万元。至此,这件跨越了7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结案后,孙某林被法官认真负责、热情为民的司法作风所感动,亲自到法院送锦旗致谢,以当面表达自己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之情及对主审法官的感激与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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