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大家读懂《民法典》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滨州日报社联合推出“生活中的《民法典》”栏目,选取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法官说典的形式解释《民法典》中的新规定,希望对大家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运用民法典提供有益帮助。
新闻报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违法吗?
10月6日,李小鱼参加了环滨州黄河风情带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第二赛段环黄河赛赛段的比赛,某媒体在赛道入口报道赛事时,李小鱼骑车奋力前行的照片刚好被捕捉到并作为了新闻配图,李小鱼在看到报道时有些困惑,没有经过我的允许,可以使用我的照片吗?
是否侵犯我的肖像权呢?
有一种上镜,叫做合理使用
这属于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民法典》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
除了新闻报道,民法典1020条规定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明确了合理使用限于个人学习欣赏、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公共环境展示、维护公共利益及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五种情形。
比如人民法院为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在媒体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肖像和身份信息,这样的使用情况便属于国家机关为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构成合理使用。又比如某大学教授在教学中以“葛优躺”为例讲授医学知识,这种使用情况属于在教学科研中使用他人肖像,同样构成合理使用。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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