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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车祸,怎么赔?丨生活中的民法典之李小鱼系列
  • 作者: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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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大家读懂《民法典》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滨州日报社联合推出“生活中的《民法典》”栏目,选取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法官说典的形式解释《民法典》中的新规定,希望对大家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运用民法典提供有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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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意同乘出车祸,怎么赔?

  李小鱼和老王是朋友也是同事,每天早上,李小鱼顺路接着老王一起去单位,没有收过费用。

  一日,李小鱼载老王上班的路上,没有注意避让直行车辆,两车相撞发生严重车祸,李小鱼头部受伤,老王不幸去世。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小鱼负事故全部责任,老王没有责任。之后,老王的家人要求李小鱼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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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小鱼要赔吗?怎么赔?

  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这属于典型的因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

  在这个案件中,其一,李小鱼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导致发生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李小鱼行为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李小鱼搭载老王是给予善意施惠的无偿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其三,李小鱼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他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判决李小鱼承担老王损失总额的80%或者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减轻数额,但不是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关于无偿搭乘的概念,可以适当放宽理解。比如搭乘者向车主支付了部分的过路费、油费等小额费用,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支付过路费和油费仅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补偿作用,车主并不因此而获益,只是降低了出行费用,这种情况仍可以构成好意同乘。

  但是虽然无偿性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但是判断是否好意同乘还要严格对应法律规定,同样是无偿搭乘,客运合同中的免票人,比如成人携带的儿童,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受伤,无偿搭乘不影响承运人运输行为的盈利性质,仍应与普通乘客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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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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