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本辖区内下列执行案件
  • 作者: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6日

1、本院作出的生效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立案标准为: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滨州市辖区的,执行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在滨州市辖区之外的,执行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

4、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5、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

6、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关闭

版权所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03号 电话:0543-3365914 邮编:25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