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用交纳标准
  • 作者: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6日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在执行案款中扣收,由被执行人负担。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执行费

级数

标的额

费率

增加数

1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50-500

2

1万元以下的

50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0015

100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001

2600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0005

27600

6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

0001

67600

执行费=保全标的额×本级数+本级增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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