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案件的启动程序:必须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内的强制执行案件;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并持相关申请执行材料到法院立案大厅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2、执行立案须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判决、调解、裁定,一审即生效的,须提交裁判文书副本,以及审判人员出具的生效证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后生效的,须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仲裁执行案件,须提交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副本,以及仲裁机构出具的送达生效证明;公证执行案件,应当提交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承受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全面义务。
(6)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二年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并在申请执行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的,须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如需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本院立案庭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在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后七日内审查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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