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三、案件管辖
(一)地域管辖
1、民事案件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民事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
(1)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国内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为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4)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的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