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审理案件收取案件诉讼费。
二、诉讼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人、上诉人自接到预交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七日内未预交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放弃申请处理。
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计算缴纳,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及其他诉讼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或规定执行。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4、财产案件受理费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元至10万元 ×0.025-200元
10万元至20万元 ×0.02+3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 ×0.015+13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 ×0.01+3800元
100万元至200万元 ×0.009+4800元
200万元至500万元 ×0.008+68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 ×0.007+11800元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 ×0.005+41800元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6、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8、诉讼保全费
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 30元 |
1000元至10万元 | ×0.01+20元 |
10万元至100万元 | ×0.005+520元 |
100万以上 | 最高不超过5000元 |
9、申请执行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 50元—500元 |
1万元以下的 | 50元 |
1万元至50万元 | ×0.015+100元 |
50万元至500万元 | ×0.01+2600元 |
500万元至1000万元 | ×0.005+27600元 |
1000万元以上的 | ×0.001+67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