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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7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审理案件收取案件诉讼费。
    二、诉讼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人、上诉人自接到预交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七日内未预交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放弃申请处理。
    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计算缴纳,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及其他诉讼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或规定执行。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4、财产案件受理费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元至10万元       ×0.025-200元
    10万元至20万元       ×0.02+3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       ×0.015+13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      ×0.01+3800元
    100万元至200万元      ×0.009+4800元
    200万元至500万元      ×0.008+68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     ×0.007+11800元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        ×0.005+41800元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6、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8、诉讼保全费

    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
    1000元至10万元 ×0.01+2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 ×0.005+520元
    100万以上 最高不超过5000元

    9、申请执行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50元—500元
    1万元以下的 50元
    1万元至50万元 ×0.015+100元
    50万元至500万元 ×0.01+26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 ×0.005+27600元
    1000万元以上的 ×0.001+6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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