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已对引述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出现“用其实不用其名”的隐性适用为主的现象。文章从动机和心理层面进行成因分析,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隐性适用是基于实用主义的考量,一方面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避免说理论证负担。另一方面是自我保护心态下的求稳心理,降低“错案追究”的风险。而适用规则缺位导致缺乏外在驱动力,适用技术的瓶颈制约以及裁判思维的反向性,为基于实用主义的隐性适用方式提供了现实土壤。指导性案例的隐性适用规避了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之间如何进行的识别、比对、相似性判断、参照等活动,逃避了说理论证的义务,与诚信裁判的基本要求相悖,无法充分彰显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然价值,制约了指导性案例功能的正常发挥。从隐性适用迈向明示适用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一方面从“利用工具价值”迈向“尊重内在价值”理念变革,激发内在驱动力;另一方面,从“判断→检索→比对→运用→结论”来阐释案例适用进程,提升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司法技艺。从隐性适用向明示适用迈进,使应然价值转化为实然效果,以期更好地实现指导性案例与法律统一适用目标的对接,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对司法实践的积极推动作用。
关键词 指导性 案例 隐性适用 矫正
本文刊发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详细内容参见附件。
版权所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03号 电话:0543-3365914 邮编:25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