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人员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被委托为公民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社区,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离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但系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
(六)收取报酬的;
(七)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诉讼秩序的;
(八)教唆或者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
(九)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规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
(十)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的,应当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
(五)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六)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委托公民代理的,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五、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公民代理材料虚假或者公民代理人有本须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将终止其代理资格,并记录在案;公民代理人存在本须知第二条第(六)、(七)、(八)项规定情形或者其他严重违法代理行为的,将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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