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人需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法院应当准许。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3.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及时提起。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证明原告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当提交原告人的授权委托书;
4.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证明。
(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费用
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版权所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03号 电话:0543-3365914 邮编:25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