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浴池公司与被告田某、某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某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某幼儿园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原告某某浴池公司与被告田某、某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某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某幼儿园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基本案情:被告一田某以被告二名义与原告某某浴池公司于2010年6月27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原告客房部、男部、女部及相应配套设施,同时原告将后院落、门卫房、锅炉房及四楼顶广告位交于被告一田某使用。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自2010年8月28日起,承包费40万元。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合同期满自动解除。被告一田某又以被告三、四名义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于2016年9月1日开始承租原告后院小二楼及7间平房,年租金10万元,同主体楼租金同时交纳,租赁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28日。被告一田某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后,将原告部分主体楼(一楼男女部)与后院小二楼及7间平房装修改建,以案外人刘某某名义开办了某幼儿园,并在该地址上注册了某某幼儿园有限公司(被告五)。因《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8月29日自动解除,原告多次向被告一田某下达书面告知书,告知合同解除,并要求腾房,几被告至今未履行腾房义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二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及原告与被告一、三、四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8月29日解除;2、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立即腾退房屋(浴池一楼男女部、后院、后院小二楼及7间平房),并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8月29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按月租金41666元计算); 3、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某某浴池与被告田某于2021年5月13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双方继续履行该协议;
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本案中原告某某浴池公司与被告田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约定了租赁期限,期限届满后合同自动解除。本案被告田某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并未按照约定腾空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本案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及现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新的《承包经营合同》,继续履行该协议。
一审独任审判员:张羽
编写人:张羽,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