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治国
吴金锁
牡丹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2014第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修宽与被执行人吴金锁、丁治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7)菏牡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五万余元,在本院扣除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九千余元之后,被执行人吴金锁、丁治国至今未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将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
被执行人吴金锁,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仲山乡黄庄村114号。
被执行人丁治国,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黄垓乡前进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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