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限制出境决定书
(2012)菏牡执字第1029号
被限制出境人沙宗辉,男,1984年9月14日生,中国国籍,普通护照号码:E00092027,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陈集镇前沙海行政村前沙海村467号。
本院在执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沙宗辉、沙元东、刘兆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沙宗辉限制出境。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沙宗辉在本案尚未执结之前不能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在本案执行期间,限制被执行人沙宗辉出境,并扣押被执行人沙宗辉中国公民普通护照(护照号码:E00092027)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