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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化解两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简报31)

2012年05月21日
作者: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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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简报

(第31期)

  牡丹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2年5月21日

  我院成功化解两起房屋拆迁

  行政裁决案

  近日,我院又成功化解了两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既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为拆迁人开发项目顺利建设清理了“障碍”,做到司法审查与强制搬迁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1年11月12,申请人菏泽市住房保障产管理局被执行人程绍华、徐坤峰与第三人菏泽碧海置业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未达成协议,向我院申请执行由其作出的两份房屋拆迁裁决书。我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做出了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书生效后,两案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申请人又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但到期未果,我院又下达了强制执行公告。2012年2月25日,执行公告规定的最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但两被执行人依然拒绝搬出待拆迁房屋。此时,法律程序即将走到尽头,法律的威慑力已经显现,对被执行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形势到了最终摊牌的地步,这时,如果依法采取强行拆除措施,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矛盾没有最大程度化解的前提下,如果断然采取措施,一旦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必然造成恶劣的影响,损害牡丹区良好的社会形象。本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我院行政庭法官始终未放弃对该案的化解、协调工作。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接触,不厌其烦的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讲事实、讲法律、讲政策、讲利害。通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最终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2年5月10 日,这两起房屋拆迁执行案被成功化解

  按照有关规定,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只是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法律并未强制规定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调解义务。尽管如此,我院还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针对此类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做大量调解工作,力争最大限度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行政庭提供材料)

  简:31                                编稿:吴延民         

  报:中级法院、区委、人大、政府、区委政法委、有关领导及办公室

  送:本院党组成员

  发:本院各庭、室、科、队,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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