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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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2日 | ||
索晓宾诉杨婷婷、济南三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0)济阳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索晓宾 被告:杨婷婷 被告:济南三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本案情 原告索晓宾系三发舜鑫苑小区西区8号楼1单元301室业主,被告杨婷婷系该单元401室业主。原告索晓宾与被告杨婷婷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0年1月11日下午六点多钟,该单元302室业主发现原告索晓宾门前有水流出,遂向三发物业公司报修。三发物业公司维修人员在检查301室水表未转动及暖气阀门未开启情况下,决定次日进行维修。2010年1月12日上午,原告索晓宾得知自己的房屋被水浸泡后通知物业进行维修。三发物业公司安排保洁人员清除原告家中积水。遂后,原告索晓宾、被告杨婷婷及三发物业公司对该事件过程进行了确认。被告杨婷婷确认家中厨房内水管昨晚未关闭。三发物业公司确认昨晚接到报修后推测问题不大而决定次日维修,同时最终确认漏水的原因系因天气寒冷致使1、2楼室内下水管道及地漏上冻致使从四楼自来水管中流出的水通过下水管道流至三楼,由其地漏跑出,导致室内满水。 原告索晓宾房屋因被水浸泡,室内装修物、家俱、地板等物品被损坏,经济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物品及人工费共计损失价值为39213元。 另查明,原告索晓宾与被告三发物业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三发物业公司负有对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义务。原告索晓宾每季度首月七日前向三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月12日,日平均气温均在0度以下。 三、案件焦点 1、被告401业主忘记关水龙头,导致301业主房屋被水浸泡,是否为侵权行为。 2、被告三发物业公司在天气寒冷时,未能保障下水管道的畅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3、两被告的侵权责任如何分配。 四、法院裁判要旨 济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索晓宾与被告三发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由被告三发物业公司负责,被告应当定期检查和疏通下水管道,特别是2010年1月1日至事发1月12日止,日平均气温均在0度以下,更应加强对下水管道的维修、养护,以保障下水管道的通畅。被告三发物业公司在接到报修后,维修人员仅凭经验推定漏水原因,而未进行全面检修并采取有效措施,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杨婷婷作为401室业主,忘记关闭水笼头,致使流水在较长时间内在三楼下水管道积存,最终水量过大,浸泡了原告索晓宾室内的墙壁、家俱、地板等物品,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杨婷婷对该事件负次要责任。关于被告三发物业公司称原告索晓宾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缴纳物业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追索物业管理费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未缴纳物业费拒绝履行自己对共用排水管道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关于被告称原告室内给排水管道的维修管理养护系原告义务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事故发生与原告室内专用的排水管道无关,堵塞发生在一楼二楼的排水管道,该部分管道属于建筑共用公共设施,被告负有对该排水管道维修、养护、管理、运行义务,对被告的这一主张不予采纳。 济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济南三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索晓宾财产损失23527.80元。 二、被告杨婷婷赔偿原告索晓宾财产损失15685.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编辑后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两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而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存在分歧,有的观点认为被告杨婷婷忘记关水龙头,是属个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适当,但主观上无侵权故意,而且属正常排水因此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有的观点认为被告三发物业公司属正常履行职责,排水管堵塞属天气所致,并非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具体到本案中,两被告做出了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没有加害行为,原告的财产损害就无从发生。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正如被告三发物业公司未能尽到义务,属于不作为。在下水道堵塞的情况下,被告杨婷婷继续排水,才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也存在有加害行为,属于作为。就此,一审最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三发物业公司负有定期检查和疏通下水管道的义务,在天气寒冷时,更应加强职责意识,因此,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杨婷婷未关闭水龙头,结合下水道被堵塞,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应负有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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