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以物抵债快捷执行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11日 | ||
近日,济阳法院执行法官活用执行手段,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一起33万余元的案件顺利执行结案,涉及执行抵债货物7500箱果汁。 山东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海南某果业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偿还货款33.79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公司冷库内有热带水果、机器设备等财产,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该批水果属反季节囤货,数量不大,且已囤积一段时间,又因面临运输和保存的问题,对鲜果类不宜采取强制措施;厂内机器属于公司经营必需设备,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在保障企业经营生存的基础下,生产设备不宜“一封了事”。申请人又向法院提供另一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公司有一万多亩地的火龙果果园生产基地,火龙果从地里收获后运至公司进行深加工,包装存储于冷库内。 执行法官李宁认为现火龙果正属收果采摘季,执行时机正当时,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便立即向分管院长及执行局长汇报后,于周末奔赴海南总公司调查财产。 在执行现场,执行干警一行人顺利将被执行人公司冷库中7500箱火龙果汁采取查封措施。执行法官李宁与申请人沟通,查封物品因保质期限、冷储保管条件等特殊因素,不宜走评估拍卖程序,若双方协商一致,可直接出售变现或以物抵债的方式。经现场调解,双方同意将该批货物以物低债,本案顺利结案。 执行法官李宁灵活运用执行方法,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让案件得以执行,既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又解决了被执行人因货物卖不出去而无法履行的困境;既不“涸泽而渔”,亦不“杀鸡取卵”,将司法关怀融入司法权威,以实实在在的行动使得执行有力度、司法有温度。 济阳法院一直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我为群众办实事”一直在路上... ...疫情当前,全院干警将克服重重困难,进一步依法用足用好各项措施,充分发挥法律的公正性和强制力,坚决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