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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法发〔2021〕7号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9日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文件

  

  济阳法发〔2021〕7号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了更好地进行诉源治理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   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1.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人民调解为依托,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费用成本,促进诉源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2.民商事案件适宜调解的,借助诉调对接平台,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优势,及时调解或分流化解。

  3. 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便民的原则。

  •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4. 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意见,在本院成立诉调对接工作小组,韩刚院长任小组组长,姜建军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为立案团队、各审判团队。

  5. 完善本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强化与司法局、各行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衔接。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员工作室、各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负责本辖区内的诉调对接工作。

  6.诉调对接工作室的主要职责:负责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引导及释明;组织、委派、委托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指导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室的主要职责: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人民调解员;直接或联合有关部门处理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等。

  7.司法局委派专职人民调解员入驻诉调对接工作室与各法庭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员接受本院的委派调解案件。

  三、诉调对接流程

  8.当事人向本院申请起诉的纠纷,在登记立案前,对符合调解范围的案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非诉纠纷方式处理纠纷。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本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9.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程序分流员将收到的材料,根据案件性质与人民调解员的专长,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适合的人民调解员委派案件。

  10.人民调解员收到材料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将材料退于程序分流员。

  1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1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院按照规定进行办理。

  13.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指派法官担任专职调解员,负责案件的调解。人民调解员介入有利于案件调解的,可以同时委托人民调解员和法官共同进行调解。

  14.诉讼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后,法官出具民事调书。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官应依法作出裁定。

  15.经调解达成协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情形的案件,应当将调解过程形成笔录,有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司法确认程序

  16.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共同向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五、工作保障

  18.强化组织领导。重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计划,研究重要文件、安排诉调对接工作,听取情况汇报,把握工作动向,加强指导,为诉调对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19.充分使用诉调对接平台,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司法局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共同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良好运转。

  20.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发挥法院的指导、推动作用,采取座谈交流、专题培训、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指导,提高提高调解能力与水平。

  21.完善物质设备保障。加强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室的办公设备建设,支持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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