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三个新型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下简称“帮信”)罪便是其中之一。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这种帮助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保护的法益为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秩序。
为打击帮信犯罪,我国自2020年10月实施“断卡”行动。2020年以前曲阜法院未受理过此类案件,2020年审理帮信罪1案2人。2021年受理帮信罪13案32人,2022年1-4月受理帮信罪8案22人,受理帮信案件逐年呈大幅上升趋势,目前,曲阜法院共受理帮信罪22案56人,共审结18案45人,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累计2363.84万余元。现结合曲阜法院近三年审理帮信罪的审判实践,从实证分析入手,并就帮信犯罪审理中遇到的困境提出对策建议。
一、帮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手段隐秘、多样化
从审理的帮信罪案件来看,帮信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早期多以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从将自己的“两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诈骗收款为主要形式,目前则发展为组织他人收购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驾驶汽车搭载GOIP设备为上家拨打诈骗电话提供通讯服务等犯罪行为,有的犯罪形式更表现为帮信后“黑吃黑”、帮信后又代为转账、套现的情况。这些犯罪形式本身就具备针对犯罪对象不特定、串并案件数量多、涉案地区广、隐蔽性强且难以追查等特点,对案件侦破及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极大困难。
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趋势
据统计,实施帮信犯罪的行为人主要以青年人为主,大学毕业生、“90后”成为该类犯罪的主要主体,从曲阜法院审结的帮信犯罪案件看,在受理的涉案56人的22件帮信罪案件中,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的被告人25人、犯罪时年龄在30岁以下的被告人人数达 35人,占62.5%。这些犯罪主体当中不乏是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对帮信犯罪缺少警惕和防范意识,对“两卡”类“低成本、高收入”下的金钱诱惑难以抵制,经受不住诈骗团伙的拉拢、利诱,有的甚至由最初赚取佣金的“工具人”,演变为组织、拉拢、招募下线的“牵头人”,从而陷入帮信犯罪泥潭不可自拔。这些被告人当中许多人并不具备强烈的主观恶意不大,但一般都对犯罪行为是明知的,最终也难以逃脱法律制裁。
犯罪行为多为团伙作案
帮信犯罪主要依托网络这一介质,而网络的互联性特点让帮信犯罪具备明显的团伙化和跨地区特点。犯罪从早先的单一的个人“供卡”,向“熟人”拉拢、团伙化分工合作方式转变。在近三年审理的22件帮信案件中,12件为共同犯罪,涉及5名及以上被告人的案件4件,其他非共同犯罪案件中也存在着系团伙犯罪中的漏犯或其他同案犯另案处理的情况。因犯罪手段与网络紧密结合,犯罪主体往往涉及不同地区,彼此使用非法聊天软件进行联系分工,成为一个密切分工合作的犯罪团伙。2022年3月份审结的肖某某等7人帮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之间分工明确,有负责招募人员,有负责客服解答、有负责统计汇总、有负责技术维护的,形成一个个分工明确、主从明显的犯罪团伙。
二、帮信犯罪案件近年多发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帮信犯罪案件成井喷态势,背后的成因及对审判转型带来的压力都值得我们深思。结合审理的案件分析来看,主观上在于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及侥幸心理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频发。很多群众意识不到泄露个人信息的危害与后果,在犯罪分子的蛊惑下,将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租赁给他人,或将账户借给他人,自己从中得到”佣金“、“返利”,而自己不需要投入任何人力物力,事后往往心存侥幸,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不会触犯法律,殊不知自己已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了犯罪帮凶。
客观的原因在于信息网络的监管不力、金融领域的监管不严上。网络技术的日益发达,网络上各种信息、页面、应用软件APP等可谓无空不入,一些虚假信息、诈骗链接能够轻易进入群众的视野。金融部门对大额、可疑资金流动的调查滞后,使得无法进一步提前打击。如本院审结的王某某帮信案件,王某经人介绍在手机上下载使用“码上赚”APP,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结转,经统计,王某银行卡交易流水收入金额达2800余万元,王某对其银行卡的交易亦无法说明资金的合法来源和性质。案中涉及的“码上赚”APP系违法、不合规APP却能轻易下载,罪犯王某并无正当职业,个人账号的银行流水达上千万却并未引起金融监管的重视,均反映了当前网络、金融等监管上的不完善。
三、帮信犯罪案件审理中的困境与难题
一是对犯罪资金的区分认定存在困难。 《解释》第十二条对该罪“情节严重”进行了细化明确,犯罪资金是衡量犯罪情节的一项重要标准,但由于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是多样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涉案卡内资金部分存在交织不清的问题,出现犯罪资金与个人正当使用资金相互混同的情况,甚至有个别人员故意通过此法转移部分上游犯罪资金,造成计算和区分涉案流水的技术困难。
二是帮信案件中是否构成共犯的事实认定问题。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信罪以来,对于该罪行为主体与被帮助对象之间是否构成共犯关系,一直众说纷纭。争议的产生,主要在于一是对帮信罪中规定的“明知”的理解,如帮信犯罪中的共犯认定是否仅限于“通谋”?“心照不宣”“各得其利”可否作为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实践中又应该如何认定?二是刑法对帮信罪中规定的“犯罪”是否应当查明帮助对象所实施的有关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这些工作难点都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严格审查法定要件,在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做到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这就对法官的个人办案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
三是帮信罪与帮信后的违法行为的界分。电信诈骗通常有较长的链条,涉及众多主体和诸多行为,这些行为之间的法律定性和审理甄别是个巨大工程,仅就提供“两卡”来说,往往有“卡农”“卡商”等不同层级,“卡商”可能又有一级、二级等多个层级。司法实践中,更有帮信后又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的行为,还有帮信行为人挂失涉案银行卡并提现的行为。这些在实务层面的认定,会直接影响有关案件的性质认定和政策把握。
四、减少帮信犯罪和解决帮信犯罪案件审理中困境的应对之策
微犯罪性和主体多元化的犯罪特点决定了在帮信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打击上需要动员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包括司法机关、法治宣传部门、网络运营商以及金融部门等,联动打击,推进社会预防和管控,做到:
(一)增强协作,形成防范治理合力。根据网络犯罪的新特性,对网络犯罪实施整体、全过程防控。督促网络运营商和相关网站管理者加强网上交易内容的监管,严格审核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违法有害信息的传播,严控网络购销途径。金融监管部门增加识别能力,对资金异常交易打早打小,对被用于网络犯罪的“两卡”采取立刻冻结或注销,并使之无法解冻或挂失补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卡主开立新账户,在高科技条件下建立有效的网络防御和治理体系。
(二)齐抓共管,推进刑事严打整治。侦查机关需要充分利用网安、技侦、情报的技术优势和信息研判平台,对犯罪的作案方式、特点,进行分析研判,提高案件侦破能力。检察部门需加强对办案的指导,解决案件定性、办案程序、鉴定等问题。审判部门要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妥善处理好法条竞合等问题的认定标准,精准有效适用法律。
(三)加强宣传,提高个人法律意识。深入学校、企业等针对收购“两卡”和即时通讯工具等问题开展专题法治宣传,结合具有教育警示性的典型帮信犯罪案例进行以案说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辨别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个别群众为了蝇头小利出卖或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等,更不得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提供技术帮助和支付结算帮助,确保群众“钱袋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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