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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三)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2日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三)

  ——李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应坚持未成

  年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当,

  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

  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向平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李某、被告孙某经

  他人介绍相识,于 2012 年 12 月登记结婚。2013 年12 月,

  原、被告育有一子小宇。由于结婚之前二人缺乏足够了解,

  婚后二人的性格差异日渐体现,矛盾频发,并未建立起足够

  深刻的夫妻感情,原告李某于 2020 年 1月向平阴县人民法

  院提起离婚诉讼,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

  作出后,原、被告仍未共同生活,现原告李某诉请判令原、

  被告离婚;判令小宇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

  承担。

  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孙某经他人介绍相

  识,于 2012 年登记结婚。2013 年12 月二人育有一子小宇。

  婚后二人的性格差异日渐体现,矛盾频发。李某于 2020 年 1

  月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

  婚。

  裁判结果

  经平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孙某自愿离婚,对

  于儿子小宇的抚养问题,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小宇,抚养期间

  的抚养费自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案例解读

  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均遵循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且父母与子女

  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是由父

  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子女

  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

  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

  仍然存在。

  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有了更

  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由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哺乳期”的表述存在

  不尽周延、界定模糊、不宜操作等诸多问题,司法实践中对

  哺乳期的认定并不统一,裁判中缺乏具体的适用规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直接明确了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应以

  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为未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争议的处

  理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一

  般而言,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性更大,跟随母

  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而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协商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

  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生活模式、受教

  育环境等具体情况,兼顾父母双方的诉求及客观实际作出妥

  善解决。

  将子女判给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是

  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传统做法。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

  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即,在离婚后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

  活安定,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

  轮流抚养子女。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以调解

  的方式变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为父母双方轮流

  抚养,能够最大限度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最大限度实现

  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承办法官依据上述规定和

  原则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

  终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孩子,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妥

  善处理了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等问题,实现了未成年子

  女利益最大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

  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

  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

  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

  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

  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

  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一审独任审判员:吴 鹏

  法官助理:杨 雪 书记员:娄秉城

  编写人:平阴县人民法院 吴 鹏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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