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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是赠与还是彩礼?

2024年05月16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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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亲前,男方向女方转账1.2万元;分手后,男方认为是彩礼要求女方返还,女方却认为是恋爱时的赠与以及日常生活开支而拒不返还。是赠与还是彩礼?法院会如何认定?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吴涛与王丽(均系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5月和7月,吴涛分两次向王丽转账共计1.2万元用于王丽购买保险和家中装修。8月3日,吴涛与王丽举行定亲仪式,吴涛给付王丽彩礼款3.68万元。9月份,因吴涛与其他异性朋友交往,导致双方婚约关系解除。

  由于双方对上述款项返还事宜协商未果,吴涛诉至法院,要求王丽返还4.88万元。

  庭审中,王丽认可收到吴涛分两次给付的1.2万元,但认为该款项不是彩礼,而是吴涛自愿赠与以及日常生活开支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系一方依据本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大额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给付财物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本案中,吴涛和王丽根据当地风俗举行了定亲仪式,但未登记结婚,吴涛要求王丽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范围,双方对1.2万元存在争议,该1.2万元转账系吴涛在双方定亲前为缔结婚约进而达到结婚目的而实施的给付行为,故该款项应属于彩礼范畴。另,双方在定亲时吴涛给付王丽的3.68万元亦属于彩礼范畴,故本案彩礼返还范围为4.88万元。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结合吴涛和王丽婚约解除的原因、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的彩礼数额、王丽合理性支出及本地风俗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酌定王丽返还吴涛彩礼款2.8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而给付彩礼作为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如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给付彩礼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而一方在节日和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则明确规定不属于彩礼。

  本案中,吴涛在定亲前向王丽转账1.2万元,系吴涛为缔结婚约进而达到结婚目的而实施的给付行为,故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是赠与还是彩礼?

2024年05月16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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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亲前,男方向女方转账1.2万元;分手后,男方认为是彩礼要求女方返还,女方却认为是恋爱时的赠与以及日常生活开支而拒不返还。是赠与还是彩礼?法院会如何认定?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吴涛与王丽(均系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5月和7月,吴涛分两次向王丽转账共计1.2万元用于王丽购买保险和家中装修。8月3日,吴涛与王丽举行定亲仪式,吴涛给付王丽彩礼款3.68万元。9月份,因吴涛与其他异性朋友交往,导致双方婚约关系解除。

  由于双方对上述款项返还事宜协商未果,吴涛诉至法院,要求王丽返还4.88万元。

  庭审中,王丽认可收到吴涛分两次给付的1.2万元,但认为该款项不是彩礼,而是吴涛自愿赠与以及日常生活开支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系一方依据本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大额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给付财物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本案中,吴涛和王丽根据当地风俗举行了定亲仪式,但未登记结婚,吴涛要求王丽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范围,双方对1.2万元存在争议,该1.2万元转账系吴涛在双方定亲前为缔结婚约进而达到结婚目的而实施的给付行为,故该款项应属于彩礼范畴。另,双方在定亲时吴涛给付王丽的3.68万元亦属于彩礼范畴,故本案彩礼返还范围为4.88万元。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结合吴涛和王丽婚约解除的原因、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的彩礼数额、王丽合理性支出及本地风俗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酌定王丽返还吴涛彩礼款2.8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而给付彩礼作为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如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给付彩礼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而一方在节日和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则明确规定不属于彩礼。

  本案中,吴涛在定亲前向王丽转账1.2万元,系吴涛为缔结婚约进而达到结婚目的而实施的给付行为,故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