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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2025年04月17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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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婚外情赠与合同纠纷,依法裁定将该案件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孙先生系夫妻关系,2024年2月,张女士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均系化名)诉至法院,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孙先生将大量现金赠给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李女士,侵害了张女士作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判令确认孙先生向李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女士返还赠与款项。

  原告张女士主张其起诉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其为接收货币一方,应当适用合同管辖的规定,故向其住所地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该案诉讼。‍‍‍‍‍‍‍‍‍‍‍‍‍‍‍‍‍‍

  被告李女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临沭,本案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涉婚外情赠与引起的纠纷,并非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所引起的纠纷,因此应当适用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不应适用合同管辖规定。根据李女士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信息、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被告李女士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李女士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

  张女士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在涉婚外情赠与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在原告以赠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原告往往按照合同管辖规定选择法院提起诉讼。但涉婚外情赠与纠纷案件一般系配偶一方侵害另一方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纠纷案件,不宜适用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而应当适用关于管辖的一般性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2025年04月17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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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婚外情赠与合同纠纷,依法裁定将该案件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孙先生系夫妻关系,2024年2月,张女士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均系化名)诉至法院,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孙先生将大量现金赠给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李女士,侵害了张女士作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判令确认孙先生向李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女士返还赠与款项。

  原告张女士主张其起诉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其为接收货币一方,应当适用合同管辖的规定,故向其住所地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该案诉讼。‍‍‍‍‍‍‍‍‍‍‍‍‍‍‍‍‍‍

  被告李女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临沭,本案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涉婚外情赠与引起的纠纷,并非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所引起的纠纷,因此应当适用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不应适用合同管辖规定。根据李女士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信息、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被告李女士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李女士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

  张女士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在涉婚外情赠与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在原告以赠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原告往往按照合同管辖规定选择法院提起诉讼。但涉婚外情赠与纠纷案件一般系配偶一方侵害另一方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纠纷案件,不宜适用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而应当适用关于管辖的一般性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